(觀傳媒雲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葉喬鈞於本月3日指揮保警總隊第三大隊,同步對德○工程(臺南市)辦公室及其負責人林男(59年次,設籍臺南市)住處、琦○環保科技(屏東縣)辦公室及負責人吳女(64年次,屏東縣)住居所執行搜索後,扣得相關帳冊、會計資料,並通知林男、吳女到案說明,庭上認林男、吳女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當庭逮捕林男、吳女,並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雲林地方檢署通知林男、吳女到庭說明,當庭逮捕2人並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指出,檢察官經檢視資料及訊問相關證人後,認林男、吳女自110年7月起至今,涉嫌非法清除、處理爐渣廢棄物高達約9000公噸,換算犯罪所高達新臺幣(下同)7700萬,認為吳女既領有廢棄物清除執照,自應恪守執照清除之制度,依法處理廢棄物,竟與林男共同非法處理可能產生有害成分之爐渣,而本案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且吳女、林男可能無法負擔高額犯罪所得之沒收而有逃亡可能性,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主任檢察官吳文城表示,本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間,偵辦雲林縣斗六市萬年東段OOO、OOO之1地號遭棄置爐渣案時,為追查爐渣之來源及去向,於112年1月18日發動第一波搜索行動,確認爐渣來源係雲林縣西螺鎮某豆皮廠,而該豆皮廠區提出相關契約證明其爐渣除偶然贈送友人後遭棄置,其餘爐渣均係委託琦○公司合法處理,惟經檢察官判讀該契約後,認該契約之處理方式,顯有疑慮仍需擴大追查其流向,於112年3月3日同步對於受委託清除該豆皮廠之清除公司即琦○公司、收購爐渣之水泥公司即德○公司及各該負責人之住居所5處同步發動搜索,並通知負責人到案說明,發現琦○公司之負責人吳女領有廢棄物乙級清除執照,本應依照執照內容將爐渣廢棄物送往合法處理場處理廢棄物,竟直接補貼費用請德○公司代為處理爐渣廢棄物,且自110年7月起至今,琦○公司與雲林縣4家產生爐渣之廠商簽約,非法清除爐渣之重量高達9000公噸,犯罪所得恐高達7700萬。
雲林地方檢署檢察長張春暉呼籲,領有合法執照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應秉持執照之內容,合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以保障執照制度之運作及保護大自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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