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坤龍/高雄報導
菸害防制法修正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後續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全面禁止電子煙,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意指未來無論是「販賣」或「使用」都會受罰,尤其製造或輸入業者最高可罰5千萬元,民眾使用電子煙則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
越來越多的國際研究證實電子煙對於健康的危害,業者開發非菸品形狀之電子煙,以酷炫的外型透過網路社群傳播,吸引青少年使用並規避稽查。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局長呼籲民眾不使用、不買賣電子煙,以免違法受罰,失了健康又失了荷包。
衛生局已針對轄內40家電子煙店業者積極輔導,施行日起將加強稽查違法行為及網路監測,對違法產品加強查處。
電子煙雖然沒有傳統菸臭味,但是以甘油、丙二醇等化學物質為基底加熱後產生的煙油,其中仍含有許多致癌物,且大部分含有尼古丁,對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很多民眾誤以為吸食電子煙可以幫助戒菸,切勿聽信不實傳言,拒絕所有菸品才能真正遠離菸害,如有戒菸需求,應尋求專業資源協助,或撥打免費戒菸專線服務0800-63-63-63,省錢賺健康。
圖文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