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台南市議會第四屆正副議長賄選案,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李鎮國、林士傑、黃怡萍、楊志強、高玫仙等10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今(2)日提起公訴。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指出,林志展、郭再欽及邱莉莉三人形成共同犯意聯絡,林、郭為使邱當選第四屆台南市議會議長,自第三屆副議長民國111年10月24日補選日前起,即常與邱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之消息,務必使邱當選第四屆議長。
111年11月26日第四屆台南市議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取得28席、國民黨15席、台灣團結聯盟1席、台灣基進黨1席、無黨籍12席,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因恐民進黨其中議員6席跑票,致邱莉莉無法當選第四屆議長,遂建立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於市議員選後至正副議長選舉期間彼此多次聯繫,以達成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長之目的。
分工方式為郭再欽擔任總操盤手,並出面瞭解每日對選情具影響之大小事予以處理,邱莉莉、林志展聯繫民進黨內市議員以固票;邱莉莉委由郭再欽、林志展拓展民進黨以外市議員之支持,郭再欽、林志展並商討拓展之對象。
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商議對具選舉權之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之不法手段,以影響市議員之投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嚇方式,對無法以行求賄賂動搖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續行行求賄賂,迫使市議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效果之行求賄賂利益,並逼迫議員放棄投票、投給自己(形同廢票)或投票予邱莉莉。
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亦商議由林志展以民進黨提名副議長候選人之姿,配合將副議長位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邱莉莉、李文俊」之正副議長搭配,作為條件,與李文俊結盟,因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與李文俊不具信賴關係,為此,郭再欽與黃麗招聯繫,藉由黃麗招之牽線,使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李文俊結盟。
郭再欽於111年12月3日14時至台南市善化區某處民宅與李文俊密會,李文俊並於111年12月7日9時56分電聯邱莉莉,對邱莉莉表明第四屆正副議長絕對會與邱莉莉搭配,而正副議長選舉期間(即111年11月26日市議員選舉後至111年12月25日正副議長投票日),李文俊則由黃麗招負責聯繫與郭再欽會面,郭再欽則代表邱莉莉、林志展與李文俊會面,務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台南市議會議長。
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為求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長,對於具投票權之市議員,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採取賄選方式即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意向,郭再欽於111年12月14日連絡楊志強,幫忙處理1至2位議員。
適逢楊志強邀請市議員方一峰相聚,慶祝方一峰當選市議員,席間楊志強邀方一峰至隔壁小房間,並向方一峰表示有人拜託他將第四屆議長選舉票投給自己,並說會給錢,但方一峰尚未聽到賄選金額即揮手表示拒絕。
李鎮國因議長票投邱莉莉,恐遭開除國民黨黨籍,四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市議員,郭再欽亦會全力支持及贊助經費(下稱C經費提供),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均表示會協助輔選,郭再欽表示若李鎮國願意投票予邱莉莉,則4年後李鎮國以無黨籍參選市議員,會贊助競選經費,以及李鎮國落選亦會支付4年之議員薪資(包含每月月薪12萬、年終金額及車馬費補助,下稱D薪資給予)以上開等方式行求、期約議員李鎮國,李鎮國、高玫仙則共同基於期約上開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當日同意議長票投邱莉莉而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決定以恐嚇方式,以使方一峰違背國民黨台南市議會黨團決議而投票,郭再欽指示黃怡萍、林士傑一同去找方一峰,郭再欽則待在黃怡萍住處等待,黃怡萍於同日聯繫方一峰,方一峰誤以為黃怡萍係受李文俊委託聯繫其至台南市西港區慶安宮會面,不疑有他同意赴約。
方一峰見黃怡萍於車外,遂於同日17時28分44秒坐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黃怡萍則坐上副駕駛座位置,司機下車後,坐在駕駛座後方的林士傑遂對方一峰以流氓口吻恫稱「議員,25日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給郭Ο良」等語,致方一峰心生畏懼。
嗣林士傑、黃怡萍離去後,方一峰立即電聯配偶、家人以使其離開住家至別處居住,防止家人遭擄走,方一峰則自當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正副議長投票日間,均住宿市議會,方一峰並於111年12月22日17時32分至同日23時間報警,並製作筆錄,而方一峰於111年12月25日議長票投郭信良而恐嚇妨害投票未遂。
經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採取之賄選、恐嚇及結盟方式,致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依法偵辦中)違背國民黨台南市議會黨團決議內容,將議長票投邱莉莉,邱莉莉取得民進黨28票、台灣團結聯盟1票、台灣基進黨1票、無黨籍黃麗招、邱昭勝、施余興旺各1票及李文俊等3人各1票,共36票而當選台南市第四屆台南市議會議長。
被告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楊志強所為行賄方一峰,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被告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黃麗招、李文俊及黃怡萍對於行賄李鎮國及高玫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被告李鎮國及高玫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2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被告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林士傑恐嚇方一峰,係犯刑法第142條第2項、第1項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