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高雄關為了鼓勵專責報關人員的辛勞和努力,以及提升其專業和服務,自即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該關轄區報關業者之專責報關人員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關申請核頒獎狀。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2條及「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作業規定」第2點,符合以下條件者,海關應對專責報關人員頒發獎狀或表揚:
1. 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3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須檢附目前服務報關業所出具證明書及個人投保資料)
2. 申請之前1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500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
3. 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4. 申請之前1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5. 申請之前1年度,在報關業者之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基法所公佈當年最低基本工資。(須檢附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符合上述條件之專責報關人員,高雄關將對其頒發獎狀或表揚,並擇期公開表揚。申請書可至高雄關網站/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報關業者專責報關人員獎勵申請書下載,進一步詳細資訊也可至該網站查詢。(圖/高雄關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