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等於民國112年2月25日,共同前往桃園機場押解甫從大陸地區解送返臺,有關於111年11月10日凌晨,發生在臺南市學甲區策畫88槍擊案之洪姓共犯及負責執行在2處地點開槍射擊之孔姓共犯到案,25日將2名共犯押解返回臺南市警察局時,業已夜間(日落後),依刑事訟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訊問,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專案小組於26日詢問後,於下午解送至臺南地檢署由檢察官複訊。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表示,被告孔嫌經檢察官複訊後,認其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有逃亡之事實,於2月26日晚間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而被告洪姓嫌犯前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9年定讞,因傳喚拘提未到,經臺南地檢署發布通緝,檢察官訊問後,諭知發監執行。(于郁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