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分署簡任行政執行官李鴻明說,陳男於104年7月間獨資經營板模工程行,110、111年度營業銷售額分別為845萬餘元及1,229萬餘元,獨享高額營收卻於111年4月間領取工程款123萬餘元後歇業,迄今未主動清償欠款。陳男於104年5月間另以次子名義登記為公司負責人開設營造公司,公司會計多次從其個人帳戶提領現金,支付員工薪水及購買建材進貨費用,自107年4月起至109年1月止提領金額合計高達848萬餘元。
另陳男持有信用卡每月均刷卡消費3、4萬餘元,近1年刷卡金額累計高達45萬餘元,消費能力驚人,顯見有履行能力卻故意不繳納欠稅,彰化分署屢次通知其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及限期履行繳納義務,陳男均消極視而不見,藐視公權力,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拘提陳男獲准。
彰化分署執行人員偕同轄區警員趕在陳男出門上工前前往其住家拘提,家屬原本謊稱陳男不住該處,但因執行人員已掌握具體事證,確信陳男平日就在住家附近出沒,堅持在場守候不退,陳男配偶恐驚擾鄰居有損顏面,不得已才打電話聯絡陳男出面處理。
陳男經拘提後,毫無繳納欠稅的誠意,且無法提出具體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當場告知,如不積極設法處理,將移送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管收。陳男在被送往法院前一刻,驚覺如被管收將使近期承包工程延宕施作,影響工程款的請款時程,而導致公司營運周轉困難,才緊急聯絡家屬到場協商,除由家人當場繳納現金50萬元外,其餘欠款由2名兒子共同擔保辦理分期繳納,才免遭管收。
彰化分署呼籲,誠實納稅乃國民應盡義務,民眾可合理節稅,切勿心存僥倖取巧逃漏稅,一旦被執行分署查獲有履行能力卻故不繳納或隱匿處分財產規避執行等事證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得不償失。(影片:https://youtu.be/PMIyf5Iq4ss)
圖一:彰化分署執行人員(左一)偕同轄區警員前往陳男住家拘提。
圖二:彰化分署行政執行官(中)詢問陳男。
圖三:陳男家屬(左一)至彰化分署當場繳納現金50萬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提供)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