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223 15:52:23)面對數位化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的布局日益重要。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3)舉辦「勤業眾信線上稅務論壇-跨境無形資產交易最新稅務及法律趨勢剖析」,聚焦探討後疫情時代無形資產布局及交易可能面臨的潛在稅務與法律爭議。勤業眾信提醒,留意「無形資產規畫與業務發展實質配合、無形資產利潤配置合理性及善用數位工具事前管理、無形資產交易機密保護及仲裁制度的考量」三大關鍵,以確保無形資產布局的效率性。
@BEPS 2.0時代!檢視無形資產布局之業務關連及交易稅負風險
企業應在進行重大商業決策時,一併考量智慧財產權對企業長短期發展的影響。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表示,隨著國際BEPS 2.0計畫持續推進,未來智慧財產權稅務規畫的思考面向,應著重落實智慧財產權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及利用」(DEMPE)功能確實於某地區執行,從而所得之分配能依據其功能風險之所在地加以分配,例如:2022年以前香港離岸所得免稅且無經濟實質要求,但2023年以後香港稅務局針對「離岸被動智慧財產權收入」修改豁免徵稅機制,進而要求僅符合資格的離岸被動智慧財產權收入方得以繼續適用香港離岸所得免稅之待遇。除了香港之外,歐盟各地也紛紛限制得適用專利盒(Patent Box)租稅優惠的智慧財產權範圍及資格,力求降低跨國企業因追求稅負最低而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的影響。
而針對智慧財產權相關交易所產生之收入(如權利金收取或處分利得等),若落入相關IP域外稅(extraterritorial transfer taxation of IP,以下簡稱「ETT」)的課稅要件,將可能產生繳納ETT的潛在稅負風險。所謂ETT,係指無形資產(如IP、專利權、商標等)在一國登記註冊,即使與該無形資產相關交易之授權方/轉讓方和被授權方/受讓方均非該國稅務居民,被授權方給付之權利金和轉讓方收取之價金均須於該國申報納稅,目前美國、西班牙、德國、英國等均有類似之課稅規定。由此可知,智慧財產權的管理機制如項目清單、登記所在地、使用地或經濟所有權歸屬等議題,是跨國企業在數位經濟下評估集團整體智慧財產權稅負效率時需考量的課題。
@無形資產經濟所有權爭議大 事前規畫搭配數位工具為上策
從移轉訂價角度而言,綜觀目前國際間針對無形資產交易議題之規定與查核,雖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行動計畫為各國之依據,但對無形資產經濟所有權尚無一定共識,集團利潤配置合理性更為兵家必爭之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表示,集團企業在思考重新配置與移轉無形資產時,應轉換其稅務管理思維角度,從稅務遵循面向前延伸至事前規畫。考量實務查核案例上,無形資產受控交易模式高度複雜,技術服務與無形資產使用又容易混淆,針對無形資產之移轉價值或權利金之訂價及合理性產生困擾,建議集團企業透過辨識關鍵核心功能、功能風險分析、DEMPE及評價分析,以明確最適之交易模式及訂價。
此外,面對近年國際稅務情勢之劇烈變遷,集團企業在檢視集團移轉訂價利潤配置及營運流程價值鏈布局同時,可著手從預防與管理層面下手,善用科技與數位化工具,例如:移轉訂價營運自動化管理平台(Operational Transfer Pricing)等工具,可導入現有之ERP系統中,將日常交易透過模型建置,即時掌握交易內容、成果,以及運用平台收集資訊和即時性的訊息反饋,透過儀表板掌控全局;同時,亦可透過情境模擬並檢視其可能潛在稅務風險,作為移轉訂價政策調整之參考,以達到有效稅務風險管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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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交易應留意機密性及價值之確保 跨境IP爭端之反思與預防之道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負責人熊誦梅合夥律師表示,無形資產涵蓋範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等核心智慧財產權,以及專業知識、特殊技能、客戶關係、組織文化、商譽,甚至研發方向之洞見等,均是所有企業的重要資產。而由於其無體財產權之特性,特別是非核心智慧財產權的部分,均與所有或持有之人息息相關,於進行無形資產之交易、移轉時,應同時留意其機密性及價值之確保,例如:以專利為交易標的時,企業應評估與其密切相關之核心技術是否應一同移轉,甚至核心技術人員是否亦一同移轉,方得確保其價值,且發揮最大效益。顯見,企業欲於瞬息萬變的市場脫穎而出並維持自身優勢,機密資訊的管理與運用當屬關鍵;另外,對人員流動的管理,實務上常見於僱傭契約中訂定競業禁止,或於交易過程中訂定禁止挖角/勸誘等條款,即係基於保障企業正當營業利益,而於合理範圍內一定程度限制得接觸相關資訊人員之職業自由。
此外,隨著無形資產跨境交易、移轉或授權所產生之訴訟風險逐年攀升,觀諸始終均為國際焦點之專利訴訟,以及越來越多之營業秘密訴訟,企業應以前瞻之角度,反思智慧財產之管理制度是否完整,以及可能必須強化的環節,以便於訴訟攻防中,配合事前妥善建置之管理制度或保密措施等進行舉證。
另一方面,過去就仲裁制度是否適用於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判斷存有爭議,惟近來國際趨勢傾向採肯定見解,使得可仲裁之標的範圍擴大,故若為符公司效益且避免耗費過度時間、金錢成本,可以思考於簽訂無形資產相關交易、移轉契約時,將僅一級一審,且合意選任主任仲裁人之仲裁制度列為解決紛爭的方式之一。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提醒,無形資產的管理已成為企業在數位化經濟下必修之課題,企業必需從稅務、移轉訂價以及法律的面向,來進一步檢視企業內部的無形資產議題,方得以完善無形資產的管理與規畫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