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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建商蓋房設水溝遭阻爆衝突 各為「私權」對簿公堂

觀傳媒/ 2023.02.20 13:58

(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林姓建商在新營區新北三街買下一小塊地,準備興建2戶透天住宅,詎料,進行基地前水溝施作工程時,該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持分人,主張土地權益受損,強阻施工,更強行用混凝土回填水溝,爆發激烈衝突,警察到場處理仍無法排解紛爭,互相提告侵佔罪、強制罪與恐嚇危安罪。

林姓建商的土地位於新北三街,係供公眾通行數十年的既成道路,惟該街道為未徵收之計畫道路,土地權屬仍為私有。林姓建商的先生為李姓建築師,他說,該道路土地持分人江姓地主,對於施作水溝原先是同意的,後來不知何因突然反對,112年2月13日,江姓地主與接受委託、自稱代書的鐘姓男子及周姓女子,以土地權益受損,強行阻攔施工,並強行用混凝土回填水溝,雙方爆發激烈衝突,並互相提告侵佔罪、強制罪與恐嚇危安罪。


▲林姓建商蓋屋施作水溝遭道路土地持分人攔阻。
(圖/當事人提供)

據悉,這並不是個案,國內有非常多未徵收的計畫道路,常見道路土地地主張權益受損,阻攔公共排水溝之施作或自來水、台電等管線施工,縱使建商請得合法建照,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開工,且依據民法779條、786條及自來水法61-2條所保障之管線安設權,仍舊無法順利行使施工權利。

這起衝突事件並非單一個案,而是長久以來,民眾興建房屋常會遇到的情況,但政府相關單位多表示事涉「私權」,公部門無法介入處理,導致民眾求助無門,只能採取法律途徑或金錢私了處理。李姓建築師指出,近年政府積極鼓勵都更與危老重建,類似事件恐一再發生,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積極研議,修訂合宜法令規範,讓民眾的權益能有合法的保障。

李姓建築師認為,未徵收之計畫道路土地屬私有並無爭議,但排水溝、台電、自來水等公眾設施,理應是政府施工完成後供予民眾使用,「這是納稅人應享有的公共設施」。


▲道路土地持分人請來混凝土預拌車,欲澆灌水泥破壞已施作之排水溝。
(圖/當事人提供)

「憲法不是要保障我們的居住權嗎?」李姓建築師質疑,民眾依法向政府申請興建住宅,取得合法建照進行施工,卻因政府無經費建設公共排水溝,遂委託民眾自費並取得政府同意,若無法施工,就請政府依照服務民眾原則,將公共排水溝完成,以利民眾興建自有住宅。否則,就比照「重劃區」一樣,政府完全徵收,並將所有公共設施、水溝、路燈、污水下水道等建設完成,才讓民眾的建地進行開發與興建。

李建築師更納悶,排水、自來水、電,這些不是居住權的一部分嗎?政府沒有義務提供民眾水與電?為何道路未徵收的一般住宅區的民眾,要自己去面對開闢水溝的問題?


▲新營區公所同意林姓建商施作「供公眾使用」之排水溝。
(圖/當事人提供)

同樣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為何有不同的對待方式? 一般中庭式社區的社區內排水溝屬於住戶的財產,但接到道路公共排水溝就是政府要去「接管」的部分,公共排水溝排水聯審後,有民眾自行施工並排除地主糾紛,完工後才由政府「接管」,若排水溝設在私人建地上,當然是私領域,政府不可能接管,但是社區內的公共排水溝認定屬公有財產,為何不是政府施工?而是讓民眾自己去處理地主問題?

律師裘佩恩表示,未徵收之既成道路所產生的使用權爭議很常見,一般解決方式為取得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否則直接施工就易產生紛爭。裘佩恩說,有些道路地主藉機漫天喊價,要求施工者支付同意使用費或直接購買道路用地,否則即進入司法程序,不只曠日費時,而且浪費司法資源。

裘佩恩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擬定合理的使用補償方法或合理的價購方式,而不是只用一句涉及「私權爭議」就推卸責任。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0號曾經就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權做出解釋,而設置水溝往往與公益有關,不妨引用相關概念,由施工廠商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道路地主一定補償費,在公共利益和道路地主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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