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213 13:35:04)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臺灣CFC今年已經正式上路。臺商應辨認符合臺灣CFC定義的境外公司,並就自身是否符合豁免條款、以及財務簽證做相關準備。在中國大陸經營的臺商,還需注意其境外公司是否還受到中國大陸CFC法令的規範,做好相關的稅務治理。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中國大陸早在2009年就已經導入CFC制度,過去追查的案例以陸資為主,且法令規範的比較寬泛,但隨著部分外資也陸續以中國大陸為據點對外投資,中國大陸稅務機關也開始探討將CFC的風險點納入金稅四期的查核指標。
比較兩岸的CFC制度,中國大陸對非低稅率國家(地區)採用正面表列,因此被要求須納入申報的境外公司範圍較廣,但所幸其豁免條件比較寬鬆,只要該等境外公司主要為積極經營所得,或年度利潤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就能豁免。徐丞毅說明,大家可能比較沒考慮到的是,中國大陸針對海外所得採用間接抵免法,所以CFC在海外負擔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股利扣繳稅都可做為境外所得的抵免稅款,因此中國大陸公司認列海外股利所得有機會不用繳納到稅負。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在2018年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範個人CFC的課稅原則,「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式進行納稅調整」。一旦臺商因戶籍或居住天數關係被認定為中國大陸居民個人,控制低稅負國家的公司,因無合理經營需要不做利潤分配,CFC當期所得將被視同股息分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臺商過去習慣以透過境外公司投資理財,獲取利息或資本收益,或者透過境外公司處分海外股權,這些消極所得其實很容易被中國大陸稅務機關掌握。
徐丞毅補充,近來中國大陸臺商或有透過大陸公司做為第二總部對外投資的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資訊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該大陸公司應在辦理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填寫《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資訊報告表》,並在隔年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填寫《受控外國企業資訊報告表》,並檢附財務簽證報告。若未按規定申報,稅務機關可處行政罰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除補繳稅款外,還可處以罰息。
徐丞毅提醒臺商,中國大陸擁有較臺灣更加全面且完善的稅收情報網絡,且近年因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推動與國際反避稅潮流,免稅天堂主動揭露稅收情報也讓中國大陸稅務機關更容易掌握居民個人或居民企業的對外投資資訊。建議臺商應盡快盤點境外公司是否落入為CFC,針對其影響也該及早做好準備,並做好相關稅務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