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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玉條款」今上路 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最重關7年

台灣好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3.02.10 22:04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示意圖,圖源:Pixabay)(圖/示意圖,圖源:Pixabay)


近年由AI(英語:Artificial Intelligence,縮寫為AI,台譯人工智慧)技術衍伸的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已讓影像真實度有待商榷,成為全球面臨的重大資安、國安議題。先前亦傳出YouTuber小玉朱玉宸,與團隊利用Deepfake技術製作出「AI換臉」不雅造假影片,並販售牟利,有多名漂亮的女性網紅、藝人、政治人物受害。對於深偽技術影片所引發的社會安定與國安疑慮,立法院於今(2023)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行政院法務部今(10)日宣布,相關法案奉總統於2月8日公布,相關法規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將依不同施行日期分階段發生效力,其中有關性影像定義、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均於今(10)日起生效,未來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檔案,最重可判有期徒刑7年。

法務部表示,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業經總統8日公布,今(10)日起分階段生效施行,相關說明如下:

一、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即今(10)日生效者

(一)刑法部分,有關性影像定義、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均於今日生效。故對於是類犯罪將可加重罪責,以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及保護民眾性隱私。相關法條為:

1.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因應本次增訂條文,增訂第 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2.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 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3.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4.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5.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6.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部分,第一章「總則」、第四章「修復式司法」、第七章「附則」,均於今日生效。而修法後透過提升層級,將由行政院督導整體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之成效,明確跨部會權責與建構服務網絡,並透過規範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避免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者

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之修正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4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三、施行日期須由行政院另定者,尚未生效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第二章「保護服務」(第

13~34條」、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35~43條)、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第50~74條)、第六章「保護機構」(第75~98條),該四章之施行日期,涉及子法研擬、經費籌編、人力擴充、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之準備,故均待行政院另行定之始發生效力。惟新舊法過渡期間,如因補償金之「從新從優原則」無法及時核發補償金,將協助當事人依法申請「暫時補償金」等措施,以彌補對被害人之經濟支持的空窗期。

法務部表示,為持續落實政府照顧人民生活之責任,該部全力以赴,強化對人民性隱私之保護及完備保障犯罪被害人之權益,除將要求執法同仁落實執法,共同嚴密防制數位網路性暴力等犯罪及周妥被害人各項權益保障。

對於尚未生效法規部分之配套措施與相關子法規定之盤整,法務部已成立研修或工作小組,將積極蒐集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界及民間各界之建言,研議更完整之配套措施與加速其他相關法規研擬等工作,以配合7月1日生效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之法規施行,據以落實新法對於強制治療及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良法美意,積極貫徹司法為民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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