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高階警官出入88會館一案後,各地警察機關又發生多起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邀約飲宴情事,卻未落實相關報備程序,違反「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引發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執法公正性與維護社會治安之疑慮。
警政署重申,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應遵循「原則禁止,因公許可」之原則。圖:資料照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99年7月函訂「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及相關報備標準作業流程,明確規範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方式、地點、禁制規定等,其目的在保障員警權益及保護員警接觸交往時避免觸法,而能勇於任事執行職務,避免與特定對象不當接觸交往,並不會以此做為不良考核紀錄或管制升遷參考依據。
警政署重申,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應遵循「原則禁止,因公許可」之原則,並採「事前申准,事後報告」方式辦理,如有不知情而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知情後,應立即將接觸交往經過報告陳核,切勿便宜行事或未落實報備機制,以維警紀,樹立警察人員嚴正執法及廉能典範。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