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勞工局曾接獲民眾反映,向雇主請生理假,被要求當日親自至公司填寫假單,否則以曠職論;還有飯店女櫃檯申請生理假,被經理要求提出診斷證明;也有從事電話行銷的勞工請生理假,主管為了衝業績只准半天假;更有員工生理假隔日上班,被女性主管帶去醫院看婦科;過去甚至有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因受影響勞工眾多,遭罰10萬元的案例。
勞工局指出,「生理假」在《性別工作平等法》91年3月8日施行即已入法,但實務仍有中小企業對勞工宣稱「我們公司沒有生理假」,或者不敢直接拒絕員工申請,卻變相以其他方式阻撓或規避,其實都是違反法令規定。
例如因生理假比照病假薪資減半發給,超過3日併入病假計算,部分雇主以為生理假就是病假的一種,可以要求勞工提出診斷或就醫證明,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在103年修正時,就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請生理假1日,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有其他不利的處分,雇主要求請生理假須附證明或其他形式的刁難,都是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呼籲雇主切莫以身試法。若有相關疑問,可向勞工局承辦同仁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6363至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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