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前(110)年3月發生KTV遭掃射21槍事件,店家大門、包廂隔間、店內物品布滿彈孔,所幸無人傷亡。開槍的鍾姓男子事後向警方自首,他與受害店家有消費糾紛,才會開槍洩憤。鍾男遭檢方起訴後,昨(6)日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得易服勞役;另依殺人未遂罪判4年徒刑,2罪合併6年2月。可上訴。
鍾男前年3月因消費糾紛,朝KTV開21槍洩憤。圖:資料照
據《自由時報》報導,鍾男與平鎮區某KTV員工發生消費糾紛,前年3月7日凌晨0時許由友人謝姓男子開車載往該KTV門口,鍾男持改造手槍怒開21槍洩憤,導致店家大門、包廂隔間、神壇及茶葉櫥櫃受損,門口停放的2台轎車也慘遭波及,所幸現場無人傷亡。鍾男事後向警方自首並供稱,只是為了給店家教訓,因此都是往KTV上方開槍,研判是後座力造成部分彈孔較低,並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不過,該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子彈已射進KTV包廂、員工休息室,彈孔高度與人體站立時的頭部等高,反駁鍾男朝KTV上方開槍的說法,研判他當時就是朝著KTV開槍,且當時為營業時間,開槍恐造成人員傷亡。鍾男因細故朝KTV開槍的舉動不理性、危害社會治安,法官審酌其犯後自首、坦承部分犯行,故分2罪處刑,合併應執行6年2月徒刑,分別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得易服勞役;以及殺人未遂罪判4年徒刑。
至於載鍾男去KTV的謝男,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謝男事前就得知鍾男將朝KTV開槍,故無從認定謝男為共犯,最後依毀損罪處謝男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