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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股東直接持股中國大陸公司兩岸稅制大不同 勤業眾信:家族股權傳承須掌握之三大評估要點

中央社/ 2023.02.07 1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207 10:00:57)在過往輔導眾多台商進行家族股權傳承個案中,常發現早期因未妥善規畫下,由台籍個人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之情況,另外於今年度台灣開始實施CFC法令後,亦有台商考量過去以間接持有中國大陸股權的方式,認為境外公司已不存在遞延稅負的效果,思考是否改為直接持股。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家琪今(7)提醒,雖然目前中國大陸針對外籍個人暫免徵收盈餘分配所得稅,但根據台灣稅法規定,直接來自於中國大陸的所得係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需併計台灣個人綜合所得按所得級距課稅,整體而言可能須承擔高額稅負,這也是大股東較常忽略的部份。

@家族企業中國大陸股權傳承安排三大評估要點

未來若欲規畫家族股權傳承安排時,第一代股東不論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直接轉讓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因其轉讓型式不同,兩岸所適用之稅制與影響也大不相同,建議可掌握以下三大要點:

一、事前評估家族股權不同移轉方式之稅負影響: 直接買賣或贈與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哪個方式較具稅負優勢?廖家琪說明,從兩岸基本稅法來看,台籍個人若直接「買賣」中國大陸公司,將課徵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20%,且需併計台灣綜合所得課稅,惟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若採「贈與」形式,因中國大陸目前尚無贈與相關課稅規定,針對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稅之徵收管理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67號文」)規定,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但若股權轉讓係因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與三等親者,即使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將視為有正當理由,有機會免納所得稅。

此外,亦需視處份中國大陸公司利得多寡與中國大陸公司股權價值,才能再進一步評估何者有利。舉例來說,中國大陸公司淨值新台幣1億(假設無增值資產),實收資本8,000萬,以買賣方式處份中國大陸公司利得2,000萬,兩岸整體稅額為800萬(2,000萬x 40%),若採贈與方式,依67號文規定,雖有機會爭取無須課徵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但於台灣則需繳納贈與稅1,576萬[(1億-244萬)x 20%-3,750,000)]。

廖家琪表示,若財產轉讓所得不高,或贈與財產價值偏高,採買賣形式整體稅負可能相較贈與為低,惟若採買賣方式,則需額外考量第二代是否有足夠資金能力,以及買賣價金若又回到一代身上,則並無法有效達到傳承資產之效果,建議於傳承時應整體評估各面向之影響。

二、 股權傳承是否需透過境外公司持股:

過往大多數台商會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然而台灣CFC法令於今年正式實施後,大股東在考量CFC法令穿透提前課稅,及降低境外第三地公司維持成本下,可能考慮由第二代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但因為兩岸稅制規範不同,例如:直接持股與間接持股中國大陸公司,於未來取得股利或處份股權之課稅方式即存在較大差異,提醒股東於決策時,需整體從兩岸稅務法令各面向進行評估。

另外,雖現行境外公司已無過去具有稅負遞延效果,但透過境外公司持股除了能鞏固家族股權,避免股權分散容易喪失經營權外,透過設置海外信託架構亦能滿足跨境台商家族股權與資產傳承規畫需求,現亦已蔚為趨勢,故境外公司之使用已不再以稅務規畫為主要考量,反而能達到用於家族股權控制力之目的。

三、 赴中國大陸投資須合規申報:

實務上常見台籍個人股東可能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於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時未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或雖初始投資時已完成申報,惟後續中國大陸公司歷次增資或股權轉讓等作業,並無完整提出申請取得核准,故若現行家族預計進行股權傳承甚至上市計畫者,即需立即面臨如何補正申報之問題。因大部分台商投資時點較為久遠,且可能經歷多次股權異動或重組安排,建議股東可先行釐清過往投資歷程及相關佐證文件,並逐一辨認重組過程中是否產生稅務議題與風險,提早準備與因應。

過去台商投資中國大陸公司方式不一,其中直接持有中國大陸公司型態之兩岸稅制規定相較複雜,一般大股東亦較不熟悉,而當第一代股東於面臨股權傳承,安排採不同型態亦有不同面向須整體考量與評估,雖法令不斷推陳出新,建議台商除對兩岸基本稅法有一定程度了解外,可搭配稅務專家協助,以評估合適之家族股權傳承方案與申報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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