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蔡宗武/高雄報導〕
高市警保安大隊黎明中隊巡邏警組,於112年2月7日0時55分由徐姓警員駕駛巡邏車行經苓雅區苓雅一路與永定街口時,遭陳姓民眾駕駛自小客,未依「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規定,致雙方發生碰撞肇事。雙方人員均無受傷、酒駕情事。相關肇事原因與責任,交由轄區交通大隊處理。
該大隊巡邏警組當時為執行22-02時聯合巡邏勤務,巡邏車沿苓雅一路西向東直行,至永定街口遇閃光黃燈,當前警車正要經過路口時,左後輪突遭沿永定街北往南直行,由陳姓民眾駕駛之自小客前車頭撞擊肇事。永定街號誌為「閃光紅燈」,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需「停車再開」,但經檢視後巡邏警車行車紀錄器,陳民駕駛之自小客並無「停車」動作,反而是快速經過路口,以至於兩車發生碰撞。
警方在此要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時,車輛應減速接近,且要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才能繼續前進。違反規定不但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且駕駛人將被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緩。
【圖/保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