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條明定化粧品之定義,是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所以化粧品可宣傳之效能只在此範圍,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也不具有藥品療效。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所謂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違規廣告常用的手法主要有下列4種:
- 標榜成分及其生理作用機制 :像是添加某某成分可促進血液循環等等。
- 恐嚇及暗示做法 :像是針對明明可使用添加的成分,提供使用這些成分會很可怕的錯誤資訊,如用防腐劑會變木乃伊。
- 使用前後的比較 使用前使用後差異超大。
- 使用心得,藉以凸顯產品效果,實則宣播誇大不實廣告,像是:我最近發現一個超級好用的神物痘痘都消失了。
彰化縣衛生局提醒您,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瞭解化粧品的功能範圍,對於超過產品功能有涉誇大或醫療效能之宣稱詞句或圖片,應避免輕易相信,另刊登化粧品廣告亦不得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呼籲相關業者或賣家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受罰。(相關資訊請連結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fdacos/photos/a.346783385449075/4651301651663872/?type=3&theater)
(新聞來源:彰化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