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男子陳瑞仁平日無所事事,屢向妻女索討生活費用未果,致心生不滿,111年5月19日凌晨3時許,前往妻女住處縱火,所幸被害人洪婦等4人及時逃生,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9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10年有期徒刑。
111年5月19日凌晨3時許,台南市消防局獲報,官田區信義街二段一處平房發生火災,立即出動13車30人前往灌救,所幸屋內洪姓婦人及3名子女及時逃出,未有人傷亡。
據調查,陳瑞仁時常對妻子洪婦家暴,洪婦曾聲請過保護令,而案發前又再度聲請,又為索討錢財花用與妻女屢生爭執,導致陳瑞仁心生不滿,萌生殺意。
▲陳瑞仁潑汽油縱火,火勢一發不可收拾。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一審判決書指出,被告陳瑞仁與其家庭成員感情不睦,111年5月17日16時14分,在台南市官田區台灣中油隆田加油站,以塑膠桶容器盛裝以新台幣(下同)250元購入之無鉛汽油,另備妥打火機、日曆紙後,於同年月19日凌晨3時許,騎乘機車前往本案房屋供出入之前、後院,潑灑預先購買之大量汽油,復持打火機點燃日曆紙,丟擲於本案房屋後院潑灑汽油處,致後院起火延燒。
陳瑞仁接著再至前院點火,並在鐵門外阻止女兒離去,且毆打女兒。洪婦及其女兒等人見火勢朝屋內延燒,即至前院開啟鐵門,奮力推倒在鐵門外阻擋其離去之陳瑞仁後逃出火場;洪婦則趁隙抱著張姓孩童緊跟陳姓女兒等人逃出。
一審合議庭法官以認被告係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殺人未遂罪(共3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因被告陳瑞仁所犯之罪應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論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一審於量刑時既已將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告訴人之量刑意見及被告之素行等均列為量刑因子,所量處刑度復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所以,檢察官主張原審量刑過輕等語而提起上訴是無為理由,應予駁回。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