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且對於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而食品之包裝、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廣告及標示是消費者可以瞭解所購買食品內容或成分的唯一管道,業者如果隱藏或誤給了重要的食品資訊,其後果輕則令消費者受騙上當損失財產,重則甚至連健康、生命都會受到損害。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從積極面的角度,要求食品業者必須履行廣告內容,也就是說已經承諾給付的內容物,業者就必須確實給消費者。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則從保障面的角度,定義食品業者廣告真實的義務,要求廣告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或令消費者易生誤解之情形。
今日透過年菜業者使用自家的餐具,親自料理、擺盤後,可以證實所宣傳的廣告內容,究竟有多少真實;消保官也希望利用業者親手料理年菜的機會,讓消費者在瞭解年菜料理可能需要一些技巧後,不再產生誤會而衍生消費爭議。(圖:記者彭慧婉拍攝)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