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薇潔前因偵辦賄選案件,循線查知褒忠鄉陳姓鄉長等人於民國108年間至111年間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等不法情事,日前指揮調查局及虎尾分局至鄉長等人之辦公處所,以及蔡姓廠商等共10個處所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隨即傳喚陳姓鄉長及相關證人共20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姓鄉長、吳姓課長、李姓(前案已羈押)及蔡姓廠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收取回扣、第5條第1項2款以詐術騙取財物、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重大,認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雲林地院於13、14日陸續裁定眾人羈押禁見。
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指出,褒忠鄉陳姓鄉長等人為牟取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所餘經費新臺幣7萬1500元,取得某小食部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9紙,偽填品名、數量、單價等內容,訛充報請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餐會之金額,作為綁樁賄選村長之用。承辦檢察官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偵辦鄉長賄選案時發現,遂組成專案小組深入追查,蒐集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於本週執行拘提、逮捕及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以釐清案情。
檢察長張春暉表示,公務員之貪瀆行為,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再次呼籲公務員執行公務,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切勿心存僥幸,而圖謀個人不法利益,地檢署將持續積極辦理肅貪案件,以正官箴。
圖說:褒忠鄉長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雲林地檢署積極偵辦認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記者陳昭宗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