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高金次/新北 報導】
勞工局提醒,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如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者,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制度,如需勞工在連假期間出勤,應注意法定休假日與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倍率不同,雙方應明訂每日出勤之性質,以免產生工資計算的爭議。
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112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例,112年春節連假期間為1月20日至29日。若事業單位使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加班費倍率計算如下:
一、休息日的1月20日(與1月7日調移)、21日、27日(與2月4日調移)及28日,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二、例假日的1月22日及29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三、法定休假日的1月23日(初二)、24日(初三)、25日(除夕補假日)、26日(初一補假日),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勞工局強調,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圖:記者高金次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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