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張姓大廈管理員在值班時突然昏倒,送醫急救2天後宣告不治,事後家屬認為張男工時長達12小時又需輪班,導致他過勞死,憤而向管委會提告求償144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結,認定張男死因難歸咎於工作,但張男在任職2年3個月裡,共加班2148小時,因此判管委會應賠償加班費及未提撥勞退金的損害金共3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 張姓大廈管理員在值班時突然昏倒,2天後不幸過世。(示意圖/Shutterstock)
張男家屬控訴,張男自2019年7月擔任大廈管理員,月薪僅2.3萬到2.4萬元,卻每天工作長達12小時,還要輪早晚班,早班從上午6時50分到晚上7時,晚班則從傍晚6時50分到隔天上午7時,導致張男因長期作息不正常、身體無法負荷,於2021年10月1日在管理室的櫃檯陷入昏迷、失去意識,送醫搶救2天後宣告不治身亡。
張男家屬主張,張男在工作時間內死亡,屬於職業災害,因此憤而向管委會提告,要求依勞基法賠償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加班費、未幫張男提交勞退金的損害,共計144萬6857元。
管委會則表示,張男因橫紋肌溶解症造成急性腎衰竭,引發代謝性酸血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而張男作為管理員,平時只待在管理室的櫃台,並非重度勞力工作,不至於造成肌肉受損,且每次換班都有至少12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加上每輪班4天就輪休2天,並沒有過勞情形。
▲ 張姓大廈管理員在值班時突然昏倒,2天後不幸過世。(示意圖/Shutterstock)
屏東地院審結,由於張男本身身體狀況欠佳,難以認定他的死亡與工作相關,但張男的職務內容包含許多保全人員以外的工作,非單純只是監督性或間接性工作,應回歸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8小時,因此以張男任職期間共加班2148小時來計算,判管委會應支付延長工時加班費共31萬8138元,以及未替張男提撥勞工退休金的損害3萬8412元,共計需賠償家屬35萬655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