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107 16:15:45)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台版晶片法(即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有關適用對象的定義(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適用要件的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規模等,將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適用辦法訂定。未來申請案件將採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重點如下: 一、 適用對象: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二、 適用要件:(一)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二)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 三、 租稅優惠:(一)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二)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四、 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林巨峯會計師提醒,不限產業別,只要符合條件都有機會適用此次台版晶片法的租稅優惠,但要留意技術創新與先進製程活動需國內進行。另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此次台版晶片法的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
詳細內容請參考《台灣租稅及投資法令要聞》2022年12月:https://pwc.to/3vMie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