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公路監理機關接獲檢舉案件,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第6項、第45條第3項規定,得於必要時,針對汽、機車實施臨時檢驗;另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車主接獲臨時檢驗通知單時,建議可先針對其「應檢項目」,例如燈光、照後鏡、排氣管或擋泥板等車輛設備,予以修復改善完成,並於指定之應檢期限內,就近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完成檢驗。
高雄市區監理所溫馨提醒,臨時檢驗非定期檢驗,無需繳交檢驗規費,與定期檢驗、變更檢驗併同辦理時,則需繳交檢驗費;另外,臨時檢驗因屬免收檢驗費,僅能至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民間汽車代檢廠或機車行是無法受理的喔!請接獲通知的車主多花幾分鐘詳閱通知單上的注意事項,以免空跑一趟!(圖:記者王雯玲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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