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若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恐危及公司正常營運,也會影響保險業信譽。對此,保險局公告,未來若出現10類重大偶發事件,各保險公司負責人必須在30分鐘內緊急通報保險局,並且在發生次日起7個營業日交出詳細報告,否則將依情節輕重處分,可罰60萬至1200萬元及相關懲處。
▲ 保險業「10大重大偶發」需要在30分鐘內通報。(示意圖/123RF)
保險局指出,保險業必須緊急通報的10類大事,包括:
一、人為或天然災害發生,如重大地震或風災、水災造成公司營運受影響;
二、內部控制不良的舞弊案或作業重大缺失,像是保險公司投資人員在社群網站或LINE討論公司投資的個股名 單、員工挪用公款、資訊系統出包影響保戶權益、理賠錯誤、投資人員有不法行為等;
三、安全維護問題,如發生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辦公處所或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
四、業務方面或財務方面有重大缺失或重大財務損失,包含重大理賠案、業務員偽造保單或挪用保費、保險詐欺事件、海外或大陸分支機構舞弊或重大違規、國內外投資標的涉及不法或被詐欺等;
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保險信譽,如保險犯罪、重大消費糾紛、重大勞資爭議或工會抗爭;
六、大量解約或保單貸款;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像是駭客入侵、電腦病毒;
八、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違反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情事;
九、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經評估債權或投資金額損失相當於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07億)以上,如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投資企業的外部信評被降到非投資等級或破產;
十、其他重大事件。
保險局強調,前項重大偶發事件,並不是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即使未造成任何金額損失,一旦事件影響到危及保險業正常營運或保險業信譽,都屬於重大偶發事件,各保險公司負責人必須在確認後30分鐘內,以電話向保險局通報人、事、時、地、物及估計影響和金額,接著在事件發生的次日起,於7個營業日內交出涵蓋調查內容、處理方式、改善措施和後續處理情形的詳細報告,且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否則將依情節輕重處分,可罰60萬至1200萬元及相關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