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105 17:09:14) 為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符合人與事適切配合之宗旨,並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考試院院會今(5)日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法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此外,為落實政府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之政策意旨,增訂最近1年有上開不當行為而遭記過一次以上,不得辦理陞任;並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陞任,使績優人員陞遷不致受阻,並營造更友善的生(收)養職場環境。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公務人員之陞遷依功績原則辦理,以及各機關辦理陞遷,對於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特定語言能力者,得酌予加分。 二、 增訂最近1年有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致記過一次以上者,不得辦理陞任。 三、 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