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2020年2月21日,男子金文龍在台南市將軍區槍殺姚華安及郭雪玉姓,姚男當場死亡,郭女傷重不治身亡,一審判處金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依被害人郭雪玉之女林欣羽的請求提起上訴,主張被告罪大惡極,應判處死刑,今(4)日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金文龍仍逃死。
金文龍因不滿姚華安及其女友郭雪玉,另計畫於七股區某工地經營檳榔攤,恐影響其與姚男合資經營之福利社生意,以及駕車停在郭女所經營位在佳里區之榔攤前,遭郭女驅趕,而心生怨懟,金文龍於2020年2月17日晚間飲用藥酒後,於同日晚間9時許,駕車至郭女所經營之上開檳榔攤,先後持球棒1支、石塊砸毀該檳榔攤之大門玻璃及檳榔攤外之廣告招牌,並向郭女恐嚇稱要砸毀郭女之3間檳榔店後,駕車離去。
同日晚間9時13分許,金文龍再度駕車前往上址檳榔攤,持鋤頭1支下車,另向郭女恐嚇稱,郭女之檳榔攤只要營業1天就砸1天等語。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金文龍聽聞郭女之弟放話要抓其,復不滿因郭女報警處理上開毀損、恐嚇案件,導致到場員警查獲其通緝犯身份,於2020年2 月21日下午13時52分許至姚男住處質問,遭姚男否認,雙方不歡而散。
▲金文龍犯案使用之槍枝。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金文龍返家飲酒後,萌生殺害姚男、郭女之犯意,駕車攜帶上開改造手槍及非制式子彈12發(6發裝於彈匣內)至佳里區某車行搭乘白牌計程車,於同日下午2時49分許抵達姚男住處外,持槍進入姚男住處,先後朝在房間內之姚男、郭女各開3槍,分別擊中姚男頭部右顳部、左腋窩前及左上胸壁內側及郭女左側枕部、左肩外側及右下腹部,隨即於同日下午2時51分許離開姚男住處,搭乘上開白牌計程車逃離現場。
同日下午3時3分許,姚男友人至姚男住處發現姚男、郭女倒臥房間,通知救護車送醫,姚男到院前死亡,郭女延至同年3月2日凌晨1時15分許,因中樞衰竭而死亡。
金文龍為上開殺人犯行後,仍餘怒未消,於同年2月21日下午3時20分起,陸續前往郭女所經營之3家檳榔攤,持鋁製球棒砸毀店內物品(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旋即逃逸。
二審判決書指出,金文龍與被害人姚華安有兄弟情誼,與被害人郭雪玉則僅認識數個月,卻在失去理智之狀態,殺意甚堅,光天化日下持槍行兇,嚴重違反法律禁令,造成社會不安、殺死2人,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盡之悲痛及遺憾,損害巨大,足見被告所犯惡質性重大,自當重懲,已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刑」,殆無疑義。
原審認定,金文龍到案後主動告知員警槍、彈下落,並始終坦認全部犯行,表示不管判決結果如何,均坦然接受,且表示有心賠償被害人家屬,但因名下無任何財產,故無法處理,堪認犯後確有悔悟反省之心。足見被告尚非無減輕量刑之因子。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無期徒刑理論上乃永遠監禁,雖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需繼續執行監禁,但是否於執行25年後可符合假釋之條件而予假釋,與被告是否能因監獄之教化,而於未來絕不再犯罪侵害他人權益,兩者同屬無可預期之事。
被告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縱或得以假釋時,恐亦已逾80歲老邁之齡,依常情言,再犯傷害、毀損之暴力案件或重大刑案之可能性應極低。
被告羈押期間,於看守所之表現,依「收容人行狀考核表」之記載,平日作息皆遵守規定,未有違反,故被告在押期間,並無發生霸凌他人之事件甚明,足見其雖有反社會人格,但若經長期間之監禁後,尚非無更生改善可能性。
是為充分評價被告罪責,及考量刑罰感應力、降低社會風險與多元刑罰目的,二審合議庭法官斟酌再三,認為對被告本件犯行量處無期徒刑,令其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兼顧被告之更生改善、復歸與社會安全之維護,即與罪責相當。
原判決於量刑時,業已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逐一檢視、審酌,俱實詳予清點,顯已就被告之一切犯罪情狀予以整體綜合考量、詳為論述,因此認為被告尚未達到判處死刑之程度,核無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所為刑之量定,亦無違罪刑相當或比例原則,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檢察官上訴意旨所陳以及告訴人之意見,認為被告應量處死刑,並不足採,是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