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雲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少勳指揮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於27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臺西鄉民代表會主席參選人林男(46年次)及具選舉資格之鄉民代表執行搜索,並通知林姓參選人、鄉民代表及證人共13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林姓參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
雲林檢調人員持搜索票對臺西鄉民代表會主席參選人林男(46年次)及具選舉資格之鄉民代表執行搜索。
(圖/記者蘇榮泉翻攝)
經查,林姓代表會主席參選人以每票現金新臺幣10萬元之對價,向代表會內有投票權之代表行求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指出,經專案小組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27日陸續通知林姓代表會主席參選人、鄉民代表及證人到案說明及接受檢察官訊問,釐清賄選案情後,林姓代表會主席參選人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其餘代表、證人則請回。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5項定有明文。雲林縣轄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已於25日舉辦,本署專責查賄小組仍將全力積極查察相關賄選,對於行、收賄者必將嚴查究辦,亦將秉持立法寬嚴並濟之原則,對於自首或自白犯罪者,予以適當之處置,以正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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