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分署簡任行政執行官李鴻明說,家住桃園的64歲的江男擔任公司負責人,實際經營掌管公司業務,自105年起對公司應負擔員工的勞保費、勞工退休金及健保費等拒不繳納合計有700萬元稅款,經勞保局從105年起陸續移送法務部彰化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追繳280萬餘元,但連同滯納金和利息仍欠470萬餘元。
彰化分署通知江男到案說明公司財產狀況,但他到案說明拒提清償方案,且於執行過程處心積慮將公司資金移轉挪用,卻不主動繳納,其抗繳心態及阻礙公權力執行之脫產行為至為明顯,決定使出「殺手」對策,向彰化地院聲請將江男管收3個月獲准。
行政執行官查得江男公司於105至107年間營業銷售金額合計逾1億餘元;公司之存款帳戶自106年起至108年止,共有數百筆交易紀錄,資金往來非常頻繁,其中更有數十筆進出金額逾百萬元,帳戶內資金每每於轉入後當天即以轉帳或領現方式提領一空,導致戶頭始終保持「清零」無餘額狀態,致使彰化分署屢屢扣不到錢。
江男為擴展公司業務多元化經營,於106年間又以公司機械設備作價1,550萬元投資其他公司,並擔任他公司的董事,而江男為捏造公司已無資產可供繳納欠費的假象,更辯稱公司財產已遭廠辦房東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行政執行官認定江男所為已符合「顯有履行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的管收事由,遂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江男獲知要被管收後,隨即請求連繫親友籌錢先繳納部分欠款,並央求由胞弟提供房產擔保,但因江男家人無法於管收當天即時完成分期擔保程序,只能被送進看守所管收度過寒冬。
江男的胞弟與兒子持續與彰化分署商談分期償還方案,於12月26日一早自桃園驅車至彰化分署當場繳納現金50萬元,江男胞弟更提供價值上千萬元坐落新北市鶯歌區的透天厝作為擔保,保證自明年1月起會按月繳納50萬元,江男在看守所度過寒冷孤獨的平安聖誕夜後,終於可以返家團聚跨年。(影片:https://youtu.be/825WPu5iq2I)
圖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執行人員留置江男(右)實施詢問。(記者林明佑翻攝)
圖二:彰化分署執行人員移送江南(左二)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管收。(記者林明佑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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