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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停保與復保」規定 憲法法庭判違憲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2.12.23 09:3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經辦理出國停保,在返國後復保應在3個月後才能再辦理停保,且出國未滿6個提前返國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的規定,今(23)日遭憲法法庭判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39條的相關規定違憲,應在2年後失效。

這件釋憲聲請是由名長期旅居國外的李姓女子提出,她已依規定辦理出國停保而暫停繳納健保保險費。因她近年來多於春節時短暫返國團聚,返國期間均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復保,並依同條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復保後屆滿3個月再辦理停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是於104年8月及105年5月間,分別向聲請人函告補繳當年度健保費。李女不服兩次補繳保險費之處分,經提起審議、訴願均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

李女主張,她並未有返國短期復保就醫行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未考量像她這種情形,也就是長期居留國外,短暫返國並不是為了短期復保就醫,卻一律要求復保,並於屆滿3個月後始得再次辦理停保,過度限制聲請人的財產權,並非達成避免短期復保就醫、保險費繳交失衡等立法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因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釋憲案的疑義是,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納保。那麼,如果被保險人長期出國,用不到全民健康保險,可以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嗎?如果可以,遇有傷病短暫回國就可以復保享有健保給付,是否公平?

憲法法庭認為,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其所規定重要事項的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才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由於目前的停保及復保的規定,涉及全民健保的權利義務關係重要規範,卻沒有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年後失效;2年後如果沒有修法,將影響56萬旅居國外的台灣人。

照片來源: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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