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察分局八德分局一名姜姓員警,於107年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違停車輛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但對方卻拒絕攔查加速逃逸,姜姓員警當下立即開啟警示燈並鳴警報器追趕,期間不慎撞上準備過馬路的25歲楊姓女驗士,造成她頭部重創併發腦出血、顱底骨折等重傷害,事後姜姓員警的刑事部分被判5個月定讞,楊女的父母再提國賠,昨(21)日一審定讞判八德分局需要賠給楊女和他的父母共555萬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姜姓員警於107年3月31日上午9點左右,在執勤時發現有可疑車輛違停在路邊,經透過車牌查詢,發現車主卓姓男子是治安顧慮人口,正準備回頭進行盤查時,卓男因身上攜帶毒品,竟心虛衝撞警車沿新北市鶯桃路逃逸,姜姓員警隨即鳴警報器加速追趕,在行經鶯桃路658巷口時,闖紅燈撞上25歲騎機車正要過馬路的楊女,導致她頭部受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判決姜姓員警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因念及他自首減輕刑期,判有期徒刑5個月,檢察官認判太輕再上訴,二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且不得再上訴,全案定讞。
對此,楊女的父母另外提出國賠,認為員警未注意車前狀況,以高速闖紅燈撞上自己的女兒,導致她腦部受重傷,智力衰退如小孩,並罹患失語症,無法自理生活,至今仍躺在病榻,由於醫療費用龐大,楊女的父母往後還要承擔女兒餘生,因此各提出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另應賠償楊女逾2400萬元。
法官認為,姜姓員警雖是為了追緝現行犯且有開啟警示燈並鳴警報器,可以不受行車速度和號誌限制,但因案發路口是主要幹道,當時屬於尖峰時段,加上姜姓員警在審理中坦承沒有煞車減速,仍應負過失責任;新北地院則認為,楊女本身也有過失,應負擔六成的過失比例,再扣掉保險理賠部分,因而判姜姓員警需付楊女491萬元,楊女的父母各32萬元,可上訴。
八德分局表示,依新北市政府事故鑑定委員會所認定,姜姓員警沿途有啟用警示燈,並鳴按喇叭,擁有優先路權,並無肇事因素,且意外發生當下員警並沒有足夠的時間能反應,目前楊女已出院與父母同住,能下床走路,並判別數字、顏色等,甚至能靈活地滑手機,針對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予以尊重,後續將針對國賠部分提出上訴,並協助姜姓員警聘請律師進行訴訟,儘可能維護員警權益,同時對於員警依法查緝過程所執行職務,給予全力支持。
這篇文章 員警執勤撞女騎士致重傷 八德分局遭判國賠555萬 最早出現於 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