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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經濟實質法拍板 明年初正式生效

中央社/ 2022.12.21 11:0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221 11:07:03)2022年7月,港府預告針對在港收取四類離岸被動所得(股利、權益證券轉讓所得、利息 、智慧產權所得)修改免稅要件、納入經濟實質等要求,同時開始徵詢公眾意見,11月正式將修正草案(the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Taxation on 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 Bill 2022)送至立法會審議,正式法案已於2022年12月14日審議通過,將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經與各界及歐盟充分交流意見,正式法案針對草案中未臻明確的議題作出明確指引。其中,台資企業較關切的議題包括:

純控股公司(pure equity-holding entity):根據定義,純控股公司賺取的收入僅包括股利、權益證券轉讓所得以及附帶的收入(例如匯兌利益)。然而,如控股公司提供無息借款給被投資公司,或將收到的股利借給集團融資公司(group treasury company)或投入集團資金池 (cash pooling) 安排以賺取利息,則無法視為純控股公司。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稅務服務會計師鮑敦川表示,許多台資企業在香港的控股公司,都會提供大陸被投資公司零息外債,或將資金以關聯方往來名義匯入集團所指定的法人帳戶,進行統一資金調度控管,這些安排可能導致該香港控股公司符合經濟實質的難度增加,或應考慮進行調整。

經與歐盟充分交換意見,正式法案確認,香港公司持有境外股權在持股期間及持股比率均達標前提下,只要境外股權所在國名目稅率(headline rate)大於15%,原則上來自該境外股權的離岸股息或轉讓該境外股權的離岸資本利得,均視為符合「應予課稅原則(Subject to tax rule)」,可主張適用參與免稅(Participation Exemption) 要件並維持離岸所得免稅狀態,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壓力較小。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仍有例外規定,若被投資標的在當地取得非導因於實質營運投入的租稅優惠(例如某些國家劃定特定地域為稅收窪地),則須以取得之優惠稅率判斷其適用稅率是否超過15%。

鮑敦川表示,正式法案經港府與歐盟密切磋商,獲得歐盟諒解後方通過實施,也標誌香港遵守國際稅收規範,擺脫稅務不合作灰名單的決心,明年香港改善國際稅務評比可期。此外,按正式法案內容,受惠於純控股公司適用寬鬆經濟實質要求及參與免稅要件的鬆綁,台資企業透過香港控股公司持有中國大陸轉投資在股利分配及資本利得之稅務衝擊有望大幅降低,管理階層檢視影響時,可更聚焦於透過香港公司從事跨境無形資產或融資安排之影響,進行評估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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