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214 09:12:35)[CFC參考名單無大幅變動,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雖陸續稅改,但仍在名單中,設立於該三個國家地區之公司,若有實質營運活動但非屬境外第一層架構者,仍存課稅適用疑義]
財政部於111年12月13日更新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CFC)有關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今(13)說明,此次參考名單更新,可謂CFC施行前最重要之更新資訊;但相較於財政部於107年9月28日所發布之參考名單,雖無重大變動,但參考名單卻是企業及個人逐一判斷所持有之境外公司是否落入CFC適用範圍之首要門檻,企業及個人應注意參考名單更新所釋出之觀察重點。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並無重大變動
張瑞峰表示,先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共37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共32個,合計69個國家或地區為申報CFC之地雷區。根據最新公告內容,前者共29個國家或地區、後者共50個國家或地區,合計79個國家或地區為明年開始申報CFC之地雷區;此外,應特別注意,財政部本次公告之參考名單特別針對愛爾蘭、模里西斯,說明其屬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2項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列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陳瑩倩表示,前後名單並無重大差異,台灣企業及個人常使用之香港、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開曼、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模里西斯、巴拿馬等仍在其中。
@新加坡、香港及馬來西亞 陸續進行稅改但仍在名單中
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之稅制因採屬地主義,故當地之營利事業僅須就源自當地之所得納稅,境外所得依照過往法令無需於當地納稅,因此,許多台商多採香港或新加坡公司從事貿易、資金調度、投資控股等控管整體稅務成本,故該等國家或地區被列入參考名單對企業及個人影響廣大。張瑞峰表示,近來雖然如香港、馬來西亞已針對離岸被動所得進行稅改,惟此次參考名單前述國家或地區仍入列。
張瑞峰深入分析表示,成立於前述地點之境外公司若屬企業或個人所持有之境外第一層公司,有機會適用實質營運豁免門檻;但若成立於前述地點之境外公司非企業或個人所持有之境外第一層公司,而隸屬其他CFC公司所轉投資,依目前CFC適用辦法及相關問答集,即使該等公司有實質營運且未分配盈餘予上層之CFC公司,仍應列入CFC公司之當年度盈餘課稅。
陳瑩倩表示,近期多有工商團體訴求有實質營運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未辦理盈餘分配有其實質營運之商業理由,應比照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公司未分配盈餘者不列入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課稅方屬公允,後續相關法令是否調整值得持續觀察。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將滾動調整且僅供納稅義務人參考,稅務機關仍得依實際情況認定
最後,張瑞峰指出,參考名單僅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4條規定情形,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且不排除施行後,財政部定期檢視並滾動調整參考名單。因此,企業或個人於面臨CFC稅制時,應以CFC稅制為提前課稅而非重複繳稅,並於現行CFC課稅制度相關規範中,尋求合理降低CFC稅務影響之心態,進行全面性分析、生效前調整方案執行、生效後操作策略擬定等,以合理管控CFC生效後集團整體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