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在路口撿到一張827萬餘元的銀行支票,於是送往警局返還失主,卻在物歸原主後,向失主提告追討10%的報酬。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失主給予拾獲者相當的報酬是合理的,但遺失支票與一般動產不同,最終判失主僅需支付李男該支票延遲利息的10%金額,即3萬1018元,全案可上訴。
▲ 男子在路上撿到一張827萬元的支票,返還後對失主提告,追討支票10%的報酬。(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今年1月11日行經土城區中央路與忠義路口時,撿到一張面額為827萬1510元的聯邦商銀支票,拾金不昧的他立刻將支票送往土城派出所招領,未料同月25日失主領回支票後,李男卻未獲得報酬,於是向失主提告,要求對方支付10%遺失物報酬,共80萬元。
失主辯稱,該支票為記名票據,禁止背書轉讓,他在遺失支票後已到警局報案掛失,並辦理掛失止付,同時向士林地院辦理公示催告,後來因取回支票,才取消公示催告,未讓支票作廢。
法官認為,支票和一般動產不同,遺失後能依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向法院聲請宣告無效,讓支票成為一張廢紙,但程序上相當耗費勞力、時間、費用,因此李男將支票歸還給失主,要求報酬為合理,最終法官以公示催告最高申報權利期間9個月為基準,再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算出失主因即時拿到支票,可獲得的利息為31萬182元,因而判李男可請求利息10%作為報酬,即3萬1018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