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分局五組組長蔡忠翰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新台幣500元罰緩;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斗六分局呼籲行人務必遵守交通規則,行人依規定應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通行,切勿在道路上停留或玩耍,否則除違反規定以外,帶來自身危險,甚至可能引起嚴重的交通意外,做法損人而不利己。
圖:警方呼籲別讓孩童在馬路學走路,以免發生危險。(記者廖承恩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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