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偵辦郭再欽等人涉嫌學甲區爐碴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獲取不法利益21.6億元,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對郭再欽等8人及明祥馨公司等法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佔、公司法等多項罪嫌提起公訴。
據悉,這起學甲區爐碴案,2019年間經地方里長及民意代表檢舉,台南地檢署分案重啟調查,先後由檢察官謝欣如、陳鋕銘承辦,指揮檢、警、調及衛生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台南市環保局等,歷經3年多調查,日前對明祥馨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被告郭再欽及魏、賴、林、王、張、馬、陳等8人,以及被告明祥馨公司等法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提供土地填埋廢棄物、第4款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第47條法人刑罰、第48條申報不實、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違反公司法第9條不實公司備資款、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提起公訴。
2015年8月間,明祥馨公司違法在學甲區將軍溪畔的大灣段第1754等農地、學甲工業區興業段第804-1等、380等、42等地號土地違法填埋電弧爐事業廢棄物爐碴,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對該公司發動搜索及至大灣段與興業段各檢舉土地挖掘採驗後,移由台南地檢署偵查。
▲大灣段農地空照圖。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當時因認所填爐碴為再利用後產品並非廢棄物,大灣段農地係馬姓嫌犯委託郭姓嫌犯僱用林姓嫌犯填埋,郭、林等對於農地填埋爐碴違法情事不知情,興業段各土地則係林姓犯向明祥馨公司購買爐碴級配粒料後,以其本人及3家公司名義租借土地填埋堆置,未涉刑事違法,於2016年間,台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發還所有扣押證物。
2019年4月間,因學甲區某里長重新檢舉前案未調查大灣段1746、1747、1748等農地;學甲工業區興業段第240等、第61等地號,以及第804-2地號國有土地上也有違法填埋電弧爐爐碴,要求對前案土地非法填埋爐碴重啟調查。
新檢舉部分之農地,經檢察官謝欣如挖驗確實有填埋電弧爐爐碴;陳鋕銘檢察官接手後,因同時偵辦後壁區爐碴案(該案於2021年5月間提起公訴),發現後壁區爐碴案賴姓涉案人也是學甲區爐碴案關係人,兩案有密切關聯性。因事隔10年,前案證物均經發還當事人,檢察官乃以兩案原始卷宗為起點,與檢察事務官重行全面調取並比對分析後壁區爐碴案主事、學甲區爐碴案主事者明祥馨公司,自2009年迄2015年間的爐碴再利用業務經營變遷資料、員工資料、財務會計稅務資料、金融資金流向、公司登記資料、土地變遷資料,再利用檢核及收受產銷申報紀錄,歷次環保機關對明祥馨公司的稽查紀錄、涉案環保法規往返公文等歷史紀錄,釐清涉案事實。
▲興業段61等地號衛星圖。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檢方深入追查,核實估算違法填埋爐碴大灣段農地達98341公噸、學甲工業區達581629公噸,總計達679970公噸的鉅量,占其申報收受生產的爐碴8、9成,絕大多數均填埋於郭再欽掌握管領權的土地內,明顯屬不合法的填地使用。還使口罩國家隊使用的興業段第804-1等地號,違法填埋未經安定處理的電弧爐爐碴特別是還原碴,造成該公司在地上設置廠房後,因還原碴吸水膨脹,廠區鋪面壟起龜裂、牆柱接觸處斷裂危及結構安全等嚴重損害。
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同查核後,均認為明祥馨公司填築物不符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規範,粒徑大於5公分之大顆塊狀物於各回填區皆有所見,顯見明祥馨公司收受爐碴後未確實破碎,出廠者為未妥善處理之廢棄物而非產品。回填深度過深故意掩埋處理爐碴,非屬再利用行為,而為違法填埋廢棄物行為。
總計明祥馨公司因違法填埋爐碴所獲不法利用,以節省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算為新台幣18億元以上,自各鋼鐵廠收取之清除處理費用為3億6千萬餘元。本案於2022年10間偵查完結後,擬對被告等之不法利得聲請保全扣押,經法院駁回要求補件,於11月底重新申請,經法院裁准後,在12月上旬完成查扣被告等財產,方才公告偵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