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總處公佈民國112年(西元2023年)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顯示,明年放假日數共有116天,其中農曆春節假期就長達10天,期間1月20日、1月27日為彈性放假,至於「補班日」則分別挪至1月7日、2月4日這2天。不過有勞工提出質疑,補假2天明顯違反每週一例一休之規定,而勞動部也對此回應說明,若雇主未經勞資會議與員工同意就算違法,屆時恐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春節連假10天得補班2天,勞動部提醒,雇主若少做1步恐遭罰百萬。(圖/資料庫)
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所有勞工每週應有2日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此例假為可勞資約定而更動,即不一定為六、日),一天為休息日,前者為強制休假,後者則保留彈性加班的空間,即俗稱的一例一休,而 「一例一休」為強制性規定,若雇主違反此條規定,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Yahoo新聞》報導,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動部曾針對連假班別調整發佈過解釋令,允許事業單位要跟著公部門調整上班時間時,可使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只要有需求、所有行業皆可適用,不過企業要使用8週彈性工時有兩項必要條件。
第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調整工時,若有工會需經工會同意,並由工會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方可取得資格;第二,勞資會議同意取得調整為8週彈性工時資格後,還得取得勞工同意,只要勞、雇雙方共同有需求,對準公部門機關的放假時間,也可方便公司營運與員工安排出遊行程。
黃維琛提醒,若雇主並未取得勞資會議與工會同意,就強制執行8週彈性工時、讓員工為連假補班,恐違反相關規定。此外,倘若勞工認為無需調班,就應依照原來的班表上班,即為1月20日、1月27日恢復正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