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馬治薇/臺北報導】
昨
(1)日臺灣高等法院針對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傳喚文化大學法律系戴教授到庭為法律鑑定,戴教授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等法律議題表示,金管會過去雖一再主張TDR的核定依據是財政部在民國76年所做成的(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然當初76年900號函的發布背景與目的其實是在阻止、禁止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根本不是作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核定的依據!且金管會主張TDR是76年900號函釋中所指的「外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依照日本與美國文獻,JDR與ADR各別是日本與美國國內的有價證券,由此法理邏輯可推知,TDR亦為本國有價證券,與金管會所述完全不符。
況且,若按照金管會對於76年900號函的解釋,那現今與未來所有來自外國的新型態金融商品,照理而言都屬於「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的範疇、全部都已經在76年經過行政機關核定,但金管會如今碰到「虛擬貨幣」的問題,解釋又急轉彎,否認虛擬貨幣有經過政府核定,顯然認定理由是前後矛盾不一致而且有雙重標準。
此外,戴教授亦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明定,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核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是立法保留給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由非行政機關去解釋核定依據。
最後戴教授針對檢察官的提問時指出,證券交易法上的刑責,其實是將行政處罰加重成刑事責任,但變成刑事責任後,就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不可隨意跨越的一條界線,否則就是對人權造成極大的侵害。也就是說,在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情況下,就不能隨意將刑事責任加諸在人民身上。
原始新聞來源 烏龍核定侵害人權|學者籲:罪刑法定原則不可跨越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