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苗栗報導
苗栗查賄團隊以對抗使用金錢、暴力等不法手段介入選舉者為目標,從偵辦刑事案件階段即建立完整的資訊傳遞、彙整管道,並安排有效率的行政程序,因而苗栗縣選舉委員會甫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公告當選名單,苗栗地檢署即於同日提起首件當選無效之訴,以利選舉結果儘速底定。
張文傑檢察官偵辦苗栗縣後龍鎮某黃姓里長候選人及共犯郭○○、蔡吳○○、林○○、陳○○之現金賄選案件,於111年11月23日偵查終結,將被告黃○○、郭○○、蔡吳○○、林○○、陳○○提起公訴。此案經檢察官指揮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竹南分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苗栗縣專勤隊共同偵辦,查得黃姓里長候選人夥同上述涉嫌人等於111年11月間分工以每票1千元向11位選民賄選,希望該等選民投票支持黃○○。黃○○、郭○○雖否認犯行一度遭法院羈押(目前已交保),但蔡吳○○、林○○、陳○○及多數選民均坦承犯行,故而斟酌全部事證後提起公訴;收受賄賂選民有10位坦承犯行,均分別獲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其中1位否認犯行,經審酌證據後一併起訴。如今本署迅速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可謂「貫穿式」查賄,從刑事、民事兩方面追究其賄選之法律責任。
苗栗地檢署表示: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僅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請有心以不法方式介入選舉者切勿以身試法,本署除上述案件外,也將儘速審查其他案件是否符合當選無效之訴的要件,並於法定期限內依法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此外,對於將於111年12月25日舉行之苗栗縣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本署已組成專責查賄小組,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核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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