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海峽歷來是中國東南沿海水上交通運輸要衝,福建濱海旅遊資源豐富,漁業和海上養殖業也是福建的傳統支柱產業。隨著港航經濟和沿海石化產業的蓬勃發展,福建沿海港口碼頭密佈,船舶交通密度不斷加大,船舶大型化趨勢明顯,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數量不斷攀升,發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風險升高。
該條例指出,要加強海上搜尋救助工作,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海上遇險人員依法享有獲得生命救助的權利,負有配合搜救的義務。生命救助優先於環境和財產救助。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尋救助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對遇險人員有進行搜尋救助的義務。
對臺合作成為該條例的突出亮點。該條例明確,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加強與臺灣地區海上搜救機構的交流與協作,健全兩岸海上搜尋救助協作機制,暢通資訊通報管道,組織海上搜尋救助交流研討和聯合演練。鼓勵臺灣地區社會力量參與閩臺海上搜尋救助協作。海上險情涉及臺灣同胞的,有關部門要在辦理出入境手續、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圖片網路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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