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110年在台南安平發生一起黑幫仇殺案,男子王重傑遭蔡秉逸等7人持刀砍殺、駕車追撞而身亡;隔幾日,陳建文遭蔡秉逸槍殺身亡。一審判處蔡秉逸判無期徒刑,判處曾俊湳判15年10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24日宣判,蔡秉逸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曾俊湳改判無期徒刑,余俊廷犯改判1年5月,餘均上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蔡秉逸(首謀)、王秉州、蘇琮傑、余俊廷、徐梓恆、曾俊湳、劉科南等7人,於110年2月16日下午6時20分許,共同基於妨害秩序及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蔡秉逸、王秉州分持金屬棍棒揮擊王重傑頭部,蘇琮傑則出手抓王重傑,余俊廷亦持棍棒朝王重傑手部、背部揮擊,而共同圍毆王重傑;徐梓恆、曾俊湳、劉科南則在場觀看助勢,影響公共秩序。王重傑因遭棍棒敲擊後腦勺致受有頭後頂部3處鈍器撕裂傷等傷勢,趁隙徒步逃離育平路停車場。
王重傑逃離過程中,強攔劉男所騎機車(其上搭載黃男)坐上座墊並向二人求救而離去,曾俊湳見狀,因得知蘇琮傑在圍毆時反遭王重傑刺傷,乃開車(車上有劉科南、蘇琮傑)緊隨機車後方並數次碰撞。
▲「蝦米」蔡秉逸槍殺陳建文後,從容步行離開現場。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追至富霖餐廳停車場內,曾俊湳因惱怒王重傑刺傷蘇琮傑,竟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從後強力撞擊王重傑騎乘之機車,致王重傑、劉男人車倒地,劉男隨即逃離。曾俊湳接續再4次駕車衝撞、輾壓王重傑,其中第2、5次並輾過王重傑身體致其負傷倒地。
曾俊湳下車朝倒地之王重傑左側手臂、胸、背砍刺3刀,因餐廳員工前往察看並通報救護車,曾俊湳見狀即與劉科南駕車駛離,王重傑經救護車送往成大醫院急救,仍因受有左胸壁、背部左外側及左手9處銳器傷,刺破心、肺、脾臟、橫隔膜大量出血與氣血胸,不治身亡。
蔡秉逸知悉王重傑死亡,持非制式手槍2把及子彈30顆(非法持有槍彈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及併科罰金,台南高分院撤回上訴確定),四處躲藏,因其住處遭人侵入鬧事,認係陳建文找人為之。
蔡秉逸乃於110年2月23日下午,駕車前往陳建文住處附近多次勘查,於同日晚間8時56分許,趁該住處1樓大門開啟,持前開槍彈及身穿防彈背心進入,隨即往起身逃往後方房間之陳建文背部,連開8槍射殺,陳建文身中7槍)造成心、肺、肝腎多處槍傷併大量內出血死亡;蔡秉逸離去時將槍彈棄置現場門口,嗣至刑警大隊投案。
▲王重傑遭蔡秉逸等人持刀砍殺、駕車撞碾身亡。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法官審理,鑑定法醫證述王重傑於第一現場所受傷勢不足以致命;曾俊湳係因同夥遭王重傑刺傷而另起意殺人,且曾俊湳在第二現場駕車追逐過程,劉科南忙於幫同車之蘇琮傑止血,僅能證明有與蔡秉逸通電話,不能證明蔡秉逸於電話中有指示殺害王重傑。
第二現場停車場監視器畫面觀之,劉科南於曾俊湳下車砍刺王重傑後雖有下車查看,但並無下手等情,依卷附證據,除能證明曾俊湳於第二現場起意殺人外,其餘之人並無法證明有殺人之犯意聯絡,故除被告曾俊湳外,其餘之人就殺害王重傑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曾俊湳第二現場殺人部分,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二審法官依法醫師鑑定判斷王重傑在第二現場所受之傷係遭多次撞擊輾壓及多次朝胸背要害刺傷,認為被告曾俊湳係基於明知並有意而為之直接殺人故意,原判決認係不確定殺人故意,其認定有誤,死者王重傑遭一再開車撞輾、砍刺過程中所受之極度痛苦,被告曾俊湳僅坦承不確定殺人故意,否認直接殺人故意,又未能賠償被害人家屬,二審認一審原判決就此部分量刑過輕,撤銷改判無期徒刑。
被告余俊廷部分,僅能證明其持棒揮打王重傑背部、手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毆打王重傑頭部,被告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法院撤銷一審判刑1年6月,改判有期徒刑1年5月。其餘上訴均駁回,本案有罪部分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