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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別因不爽蔡政府而杯葛18歲公民權!

優傳媒/ 2022.11.24 06:17

—兼答修憲後是否18歲就能參選?

千萬不要因為蔡英文政府雙標、執政亂七八糟,就杯葛年輕人18歲公民權。相反地我們應該讓年輕人負擔起做選擇的責任,為自己的選擇負責,這樣子他們才能夠成為一個真正有擔當的人!(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11月26日除了九項地方公職選舉外,還有一項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的修憲複決公投票要投。這是2005年廢除任務型國民大會後,台灣第一次行使修憲複決公投,可以説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

 

依據憲法增修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絕對多數是否成修憲天塹?

由於這是第一次憲法修正案的複決公投,對於落實國民主權具有重要意義。但也因為2005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將修憲案複決公投的門檻訂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所以要達到這個門檻是相當高難度。如果以2020年總統大選的選舉人總額為1931萬人,過半數需超過965萬人。因而這一次修憲案雖然在立法院各黨都公開支持的情形下,但要965萬人複決公投通過,看起來要通過非常困難。

 

也許這一次朝野這麼有高度共識的修憲案,竟然仍然複決公投不通過,正好証明台灣要循修憲複決公投來修憲,已經不可能!而絕對多數根本就是修憲的天塹。

 

二、民進黨傲慢、雙標引起杯葛情緒?

複決公投除了絕對多數的天塹外,這一次公投案還隱藏另一股情緒,就是完全執政的民進黨的傲慢及雙標。過去是「公投綁大選」,但2018年地方選舉因為綁「同姓婚姻立法方式」公投案,大選結果民進黨大敗,乃歸因公投綁大選引發失敗。而且也擔心未來可能有核四復工公投案,這個案也具有殺傷力,所以就修改公民投票法改為「禁止公投綁大選」。而2021年四大公投案,就是禁止公投綁大選,所以投票率非常低。

 

但這一次修憲案卻又可以公投綁大選,很明顯是雙標。因為此次修憲複決公投,有不少人其實是很不爽蔡政府的傲慢、獨裁、雙標。這種社會撕裂的氛圍,其實是蔡政府執政下一直存在的課題。

 

三、別因不爽蔡政府,而杯葛18歲公民權:

本次的修憲條文草案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修憲的主旨,就是將公民權由目前的滿20歲,降低為滿18歲,亦即投票權由滿20歲降低到滿18歲。至於被選舉權則除了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就有被選舉權。

 

我認為公民權降低到18歲,此一修正案是全世界的潮流,台灣已經落後世界很多了,不要再成為保守落後的國家。

 

我國年滿18歲的人,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也是開始「役齡男子」可以開始服兵役(兵役法第3條);而且也享有公民投票的權利(公投法第7條);而且在民事上自2023年1月1日起滿18歲就是成年了,享有民事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讓公民權、服役年齡、公投權、刑事責任能力、民法的成年,完全以滿18歲為共同基準,才是合理的。

 

所以千萬不要因為不滿蔡政府的作為,就杯葛18歲公民權。這樣子恐怕祇會加深世代對立。

 

四、修憲後是否18歲就有參選資格?

最近有人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通過後,不但將選舉投票權降低到18歲,而且被選舉權也由目前的23歲降低到18歲。因為反對被選舉權一下子降到18歲,而鼓吹對修憲案複決公投,投「不同意票」或不領票。

 

這種解釋應該是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的理解有所誤解!

(一)增條條文授權法律得另訂被選舉權的資格:

修正案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的第一項後段「⋯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跟目前憲法第130條後段的規定均授權法律得另訂被選舉權的資格。所以只要憲法或法律另有規定,就可以不受到滿18歲的限制。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總統副總統需年滿40歲)、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4條,就是屬於法律另有規定者,就必須優先適用法律。

(二)選罷法24條另有規定:

有關被選舉之權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一項有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亦即:

     1、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

     2、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

     3、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26歲。

所以就算修憲增列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取消憲法第130條適用;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仍然繼續有效,而且明文規定23歲才有被選舉之權。

所以認為修憲通過後,立法委員、縣市議員、直轄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參選人(被選舉權)的年齡會自動降到18歲,也不會發生。仍然需會受到選罷法24條的限制。

(三)修憲後,是否選罷法24條有當然砥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而無效問題?

有論者認為修憲後選罷法第24條就發生砥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理由是憲法位階高於法律位階,法律砥觸憲法當然無效。不過這種說法顯然忽略了「⋯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亦即增修條文已經明文授權法律可以有不同的規定。所以這個說法是不成立。

(四)未來可能有「被選舉權降到18歲」的修法運動:

雖然這一次修憲案如果通過,並不會立即發生滿18歲就可以參選立法委員的情形。但未來勢必會有參政的人會推動「18歲參政權」的運動,在可預期的未來勢必會通過修法,而達到18歲參政的目標。

 

五、讓年輕人承擔責任,可幫助其成長:

(一)權利義務的平衡及一致性:

18歲公民權不是祇有權利而沒有責任!對台灣而言,滿18歲已有公投權,但卻沒有選舉權,這是矛盾的。而且滿18歲已需服兵役的責任,也需負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但卻沒有公民權、投票權,這是矛盾而且不合理。而且再過不到40天,滿18歲就可以取得民法上成人的地位,但卻沒有投票權,也是不合理。所以支持滿18歲可以取得公民權,其實正是在平衡權利義務,以及維持一致性。

(二)權利及責任承擔,可以激勵年輕人儘早學習如何成為一個完整的公民;學習關心地方及國家的公共事務及公共參與,可以幫助他們的成長。

 

六、結語:

十八歲公民權不只是世界各國已經推動落實的政策,在台灣也已經討論了二十多年,這次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年輕人享有公民權也學習承擔責任。在年輕人17、18歲正是求知慾望、好奇心最旺盛的時候,賦予公民權,可以刺激他們學習中央到地方的公共事務的機會。而且政府也會自動在高中職階段教育體系中,教導學生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學生開放討論、教導學生法治教育的好機會。

 

千萬不要因為蔡英文政府雙標、執政亂七八糟,就杯葛年輕人18歲公民權。相反地我們應該讓年輕人負擔起做選擇的責任,為自己的選擇負責,這樣子他們才能夠成為一個真正有擔當的人!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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