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係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度在25km/hr以下,車重不含電池40kg以下,或含電池60kg以下的二輪車輛。據新修正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用牌照行駛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而於納管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則須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違者最高可裁罰新臺幣3,600元!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申領號牌時,不論是新車,或新法施行前已使用中的車輛,領用牌照時皆須繳驗:車主身分證明文件(新車領牌時,車主若為外籍移工,需另附雇主同意書)、印章(移工印章以居留證上之姓名為主)、車輛來歷證明(國內製造車輛之出廠證明、進口車輛之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統一發票)及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使用中車輛得免附)、強制險等。若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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