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林姓男子因為不想當兵,22歲就飛往美國,一躲就躲了15年之久,即使期間多次收到兵役通知,林男均以照顧家人為由留滯美國,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已構成妨害兵役,判其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不過由於林男如今已經37歲,已大於除役年齡的36歲,就算回國後也不用再服兵役。
▲台南林姓男子出國長達18年,現已超過36歲除役年齡,下次歸國只需繳清12萬元罰金,就可換取自由身,無需服刑也無需服兵役。(圖/翻攝臉書/中華民國陸軍)
判決書指出,林男為74年次的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他於2007年1月13日經核准出境後就再也沒有返回國內,公所後來依法在2016年11月3日發函給林男家屬,請家人轉告林男必須歸國進行兵役體檢,但家屬當時代為回覆指稱林男在美國照顧家庭,被公所認定林男妨害兵役,由民政局函送南檢,不過當時被南檢以不起訴處分;2018年11月5日,公所再次發函要求林男回國體檢未果後,才遭檢方起訴。
法官經審理認為,林男明知自己有服兵役義務,卻在核准出境後長期待在國外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問題,已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檢查罪嫌,林男最終被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不過由於林男目前已達到除役的年齡,就算他真的回到台灣也不用再當兵,更不用服4個月的徒刑,只需繳納12萬元罰金即可。
根據台北市政府兵役局資料顯示,按《兵役法》法令規定,男性國民只要年滿18歲,依法都應接受徵兵處理,身分上就屬於「役齡男子」,簡稱「役男」,直到36歲才能完全除役。徵兵及齡男子的計算方式是以國曆年度減去出生年次,若數目為19即代表其已到達法定接受徵兵處理的兵役年齡,也就是徵兵及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