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某區錢姓里長候選人於111年10月至11月間,親自或透過洪姓樁腳,以每票現金2000元,行賄其選區內選民,企圖影響選舉結果,15日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持搜索票前往錢姓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查扣現金10多萬元,訊後聲押錢姓候選人,台南地方法院16日裁定10萬交保,檢方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
台南高分院指出,錢姓候選人涉犯投票行賄罪,有眾多樁腳、選民指證,並有相關監察譯文、扣案筆記資料及選民名冊可參,犯罪嫌疑重大,又本罪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的重罪,侵害選舉公正性的國家法益甚為重大。
身為候選人,錢姓候選人涉嫌行賄的民眾,經檢方初步傳喚到案過濾的至少有10多位,可見錢姓候選人於犯罪主要地位,且犯罪情節不輕。
台南高分院認為,錢姓候選人在偵查中矢口否認犯罪,明顯與其他共犯或證人所述相左,後於法院羈押審查庭雖陳稱要認罪,但卻同時辯稱,「我自己拿的我知道,但是其他要幫我付的我不知道,明顯避重就輕」。
此外,依檢察官主張,在錢姓候選人住處查獲其紀錄的選民名冊,名單洋洋灑灑就有上百位,且檢察官初步清查較明確人士、錢姓候選人行賄的選民中,也還有部分選民尚未到案,依此,如在偵查初期即容任錢姓候選人交保在外,錢姓候選人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的證據,即甚有可能;因此,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