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11月10日凌晨,台南學甲區發生槍手持衝鋒槍,掃射郭再欽掛名董事的公司,接著去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掃射,8分鐘兩地連開88槍,警方拘提郭姓男子到案,檢方訊後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罪嫌聲押,台南地方法院裁定具保2萬元並限制住居,檢方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7日撤銷裁定,發回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高分院指出,11月10日凌晨3時許,不詳人士騎乘涉案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朝議員候選人服務處開槍後離開,經警查獲郭姓男子案發前,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巷子移動涉案機車,擦拭該機車後搭乘轎車離開;郭男聲稱是奉「阿樂」指示,前往花園夜市挪移犯案機車,並以衛生紙擦拭指紋。
檢方以郭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槍枝、子彈罪及恐嚇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認有羈押必要,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原審訊問郭男後,認無事證可佐郭男於移動車輛時,即知悉該車約於16日後被使用於持槍彈射擊的交通工具,或可疑為騎車持槍及開槍之人,縱使郭未能合理交代請其移動車輛之人,也難認郭有恐嚇及槍砲彈藥刀械持有槍枝子彈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又郭男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嫌,經郭男坦承犯行,且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可稽,犯罪嫌疑重大,雖「阿樂」並未到案,有串證之疑慮,惟該部分事證明確,認得以具保代替羈押,而無羈押必要,准以2萬元具保後釋放,並限制住居。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裁定以郭男坦承有受「阿樂」指示,於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巷子移動涉案機車及擦拭該機車等行為,因而認郭男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與「阿樂」有串證的疑慮。
惟原裁定卻以「此部分事實明確,認得以具保代替羈押,而無羈押的必要」等語,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並諭知郭男以2萬元具保後釋放並限制住居,理由前後已有矛盾之處。
又原裁定既認郭男有與「阿樂」串證之疑慮,卻並未具體說明何以命郭男具保2萬元及限制住居,即足以擔保郭無串證之虞,而無羈押的必要,理由顯有不備之處。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