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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養臺灣獼猴11月底前須通報 竹縣府:違者最高開罰25萬

勁報/羅蔚舟 2022.11.07 17:03
新聞圖片

 

▲新竹縣政府指出,在新竹縣轄內私養臺灣獼猴的民眾,須在今年11月30日前通報縣府派員處置,違者可處以罰鍰5萬元至25萬元,並沒入臺灣獼猴。(圖/竹縣府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臺灣獼猴自108年由保育類野生動物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陸續有許多民眾開始私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此在今年9月30日公告禁止飼養。新竹縣政府指出,在新竹縣轄內私養臺灣獼猴的民眾,須在今年11月30日前通報縣府派員處置,違者可處以罰鍰5萬元至25萬元,並沒入臺灣獼猴。

 

縣府農業處表示,臺灣獼猴自108年1月9日起被從「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之後,開始有民眾私養並遭檢舉。經訪查結果,私養者多以救傷、失怙失恃或農損防治等原因而收留飼養。

 

但臺灣獼猴為社會性動物,且與人類有許多共通傳染性疾病,為維護臺灣獼猴自然生息、保障人與猴的身心健康與衛生安全,必須杜絕私養歪風。農委會因此在今年9月30日依《動物保護法》,將臺灣獼猴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農業處指出,民眾若有合法飼養的臺灣獼猴,應在明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私養臺灣獼猴者,須在今年11月30日前自行送交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或通報主管機關處置。若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罰鍰5萬元至25萬元,並沒入臺灣獼猴。

 

農業處表示,民眾在本縣轄內飼養的臺灣獼猴,如有符合108年1月9日前臺灣獼猴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時,經新竹縣政府登記有案,或是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依《終身學習法》設立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等3項條件之一者,應於明年3月31日前,報請縣府登記備查。未符合者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通報縣府。

 

提醒民眾凡持有臺灣獼猴者,請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期滿後仍未依規辦理者,將依法開罰並沒入禁養動物,請勿以身試法,同時請民眾勇於舉報非法飼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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