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造橋鄉育達科技大學,在民國89年建校時,將校內通往臺一線的學府路,捐給造橋鄉公所,做為公有道路用地,由學校進行道路養護,由於少子化、學校收入減少,校方希望將道路,委託由造橋鄉公所養護,卻發生鄉公所僅能針對公有設施維護,告發學校的守衛室牌樓侵占公有地,雙方鬧上法院。 從臺1線左轉進育達科大校門,之後一直到學校警衛室,這條學府路,現在是造橋鄉公所公有道路用地,由於學校表示無法繼續負擔養護,希望由公所接手,但是卻發生鄉公所提告學校,校門牌樓及警衛室等設施侵占公有地。 造橋鄉長 黃天貴:「公所的立場上是依法行事,既然要公所整個來做維修管理的時候,必須道路上一定要淨空,不能有任何所謂的建築物或管制物等等的部分,這樣才符合整個規則的情形。」 對於鄉公所因為要接手養護,因此提告學校侵占公有地,學校表示當初捐贈時,這些建築物都已經興建,以時間程序來說,是學校先建好牌樓及警衛室,現在因為道路養護轉回公所,必須拆除牌樓以及退縮警衛室200公尺,對於學校安全及防疫都會造成問題。 育達科大發言人 陳進喜:「我們當然要爭取學生的權益,跟校園的完整性為最大的考量,所以我們目前就會蒐集相關的資料,我們來上訴中,那也希望地方政府,能體諒我們學校的立場,然後跟我們做一個雙方,雙方很好雙贏的一個策略出來。」 苗栗地方法院發言人 宋國鎮:「縱使是捐贈時就已經存在,被告也沒有舉證說,捐贈當時約定有附負擔的贈與,也就是說被告沒有舉證,王蔡女士捐贈土地時,有附加不得拆除校園大門的約定,所以法官認定,被告是無權占有原告的土地。」 法院考量該建物影響道路通行,因此判決拆除,但學校表示會再上訴,鄉公所也回應,原則上同意接手養護該路段,暫時先不拆除學校牌樓與警衛室,待學校上訴後的相關判決確認,再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