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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指出,經查陳姓鄉長、李姓課長、張姓及陳姓村長等人明知褒忠鄉公所111年度村鄰長自強活動並未舉辦餐會,竟由李姓課長、張姓及陳姓村長持某餐廳空白收據,偽造不實消費紀錄,向褒忠鄉公所申請餐會費用,以此方式詐取財物後轉交給樁腳,以綁樁賄選,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陳姓鄉長、李姓課長、張姓及陳姓村長,均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李姓課長、張姓及陳姓村長,向法院聲請羈押,陳姓鄉長諭令20萬元具保候傳,其餘人則請回。經法院於4日庭訊後,李姓課長、張姓村長裁定羈押,陳姓村長15萬元具保候傳。
檢察長張春暉呼籲,時值選舉期間,雲林地檢署投入大量人力查察賄選,更將於選舉前2日派遣檢察官進駐賄選熱點之所轄分局,成立機動查賄隊伍深入村里,貼地查察,嚴查厲辦,絕不鬆懈。
圖說:雲林地檢署偵辦褒忠鄉長候選人等,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庭訊後,公所課長及村長裁定羈押。(記者陳昭宗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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