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調查局航基站前機動組長徐宿良,被控盜賣查扣毒品、不法所得1.68億元被起訴,審理案件的桃園地方法院24日裁定徐宿良協助徐販售毒品的共犯張益祥各提出100萬元交保,檢察官不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31)日駁回檢察官的抗告,徐宿良等交保確定。
徐宿良是被控在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負責保管政務庫,卻常趁午休、下班時溜進去以鹽巴、檸檬酸調包後搬出毒品,再和經營酒吧的張益祥等人賣掉,檢調查出徐等販毒至少持續8年,偷盜國家查扣毒品再賣回市場,賺進高達3億6000多萬元。
桃園地院開庭審理後認為,不可能在羈押期屆滿前審理終結,聲請傳喚證人,已部分交互詰問完畢,對徐、張2人課以鉅額擔保金並限制2人具保外出後的住居而停止羈押,比羈押期滿仍未辯論終結而依法釋放2人,更可確保2人到庭續行審判及執行。
因此裁定2人以向桃院定期報到、限制出境、出海及令2人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應足以對2人形成拘束力、降低其畏罪逃亡的風險及確保日後審判、執行進行,因此命2人各提出100萬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不過,檢察官對地院裁定提出抗告。
高院審酌後認定,依檢察官起訴被告2人之罪名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被告2人至多僅能延長羈押6次,今已屆滿,不得再延長羈押。
且原裁定已綜合審酌所有情狀,並具體敘明被告2人電子報到方式為:被告2人必須隨身攜帶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人員所交付,專用於科技設備監控用途,得與電子腳環或電子手環等科技監控設備搭配使用之手機(個案手機),於指定時間赴指定派出所,使用個案手機一併拍攝報到地點之機關銜、門牌,再回傳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人員確認完畢始完成電子報告,且依監控中心人員指示重新拍照或為其他行為。配合具保金額各100萬元及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應足確保被告2人難以逃亡之風險。
並沒有檢察官抗告主張具保金額過低、電子監控方式不明、報到頻率、限制強度及範圍均不足之情。檢察官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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