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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路!香港境外所得免稅制度修正草案出爐 勤業眾信:四大重點助台商評估香港稅務衝擊及因應

中央社/ 2022.10.3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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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路!香港境外所得免稅制度修正草案出爐 勤業眾信:四大重點助台商評估香港稅務衝擊及因應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031 11:24:36)為儘快從歐盟稅務不合作地區之觀察名單(俗稱灰名單)中除名,香港政府於10月28日將完成徵詢公眾意見的境外所得免稅制度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正式提交至香港立法會審議,力拼於今年底完成立法程序,並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修正草案與先前徵詢文件之修訂內容大致相同,核心概念仍為要求跨國集團之香港個體在香港收取之特定境外被動所得(即股利、股權處分利益、利息及智財收益),需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求或依關聯比率來判定是否得維持免稅之待遇。最大的差異在於調整持股免稅的適用條件,同時對特定議題(例如自香港收取之定義)及相關配套措施提供說明,以期減輕納稅義務人的稅務不確定性及遵循成本。

@香港境外所得免稅制度修正草案四大重點

一、比照新加坡規範定義「何謂在香港收取」

「何謂在香港收取」是決定境外被動所得是否課稅的關鍵之一,如認為前項所得係在香港收取,則須於香港課稅。先前徵詢文件並未進一步闡釋,本次立法摘要參酌新加坡法規對於境內收取之定義,建議應於立法時將其界定為該筆境外所得實際匯入至香港、用以支付在香港經營之商業活動而產生之債務及購買動產並將其匯入香港,以避免被過於廣泛地解讀。對於台商而言,雖境外資金普遍多存放在台灣金融機構開辦的OBU帳戶,可能有較大的操作空間以避免其境外被動所得被認定為在香港收取,惟應持續關注是否有使用該所得支付香港境內費用之情形,及未來實施後香港稅務機關的見解及稽查力道,以避免被認定須在香港課稅。

二、調整持股免稅適用條件,化解多層控股架構無法適用之困境

台商利用香港個體進行控股活動是常見的投資架構,在先前徵詢文件的框架下,境外股利及股權處分利益可透過符合低度經濟實質要求(僅適用於純控股公司),或適用持股免稅來維持免稅待遇。修正草案仍沿用相同的脈絡,惟針對持股免稅適用條件進行調整,包括:刪除境外被投資公司被動收入不得超過其總收入半數之限制,同時新增加認列收入時點之持股期間需不少於12個月。前述調整應有助擴大持股免稅之適用範圍,避免當香港個體透過中間層境外控股公司來間接投資境外實質營運個體時,因該中間層境外控股公司之主要收入為被動收入而無法適用持股免稅之情況。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持股免稅尚需符合反濫用條款(Anti-abuse Rules)之要求,包括香港轉投資之境外公司所在地之法定稅率應至少15%、非以獲取稅務利益為主要目的及境外被投資公司未將分派之股利申報為其稅務扣抵費用等。

三、提供優化之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

如徵詢文件提及,香港政府擬提供單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Unilateral foreign tax credit)作為配套措施,來避免雙重課稅。就境外股利收入而言,本次立法摘要建議境外已納稅額,不僅包括當地股利扣繳稅款更涵蓋所屬盈餘在當地繳納之所得稅額,同時也導入穿透概念,允許納稅義務人在五層投資架構以內且持股超過10%之境外被投資公司,將發放股利而在當地繳納之稅款作為其境外已納稅額以扣抵香港應納稅額。此舉將有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稅務衝擊,更不因持股架構而導致境外股利整體稅負有所不同。

四、發布詳盡的行政指引及提供預先審核機制

為提升稅務透明度及協助納稅義務人事前準備,香港政府承諾將於修正法案實施前公告詳細的行政指引。具體而言,該指引就分析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應考慮的因素提供相關說明,並同時就特定產業提供釋例說明。舉例而言,應考慮相關活動之產業特性來衡量員工數量、員工資歷是否與相關活動匹配及納稅義務人的行政管理質量等。此外,該指引亦就智財收益之關聯比例、持股免稅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等議題加以補充論述。另外,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修正草案實施前申請稅務局長意見(Commissioner’s Opinion)或於實施後申請預先核釋,要求稅務機關就申請個案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提供書面回覆。由於書面回覆效力長達五年並可作為相關稅務申報之替代文據,此措施將有助提高稅務確定性,減輕納稅義務人的稅務遵循成本。

廖哲莉總結,本次修正草案可看出香港政府不希望因緊縮境外被動所得稅制而造成國際資金大幅撤出,故對持股免稅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進行有利納稅義務人之調整,以降低境外股利及處分股權利益之稅務衝擊。另外,亦提供指引或書面回覆等措施來協助納稅義務人釐清經濟實質要求及減輕合規之負擔。儘管如此,廖哲莉提醒,有在香港營運的台商仍不可輕忽修正草案帶來的潛在影響,特別是目前有透過香港個體收取境外利息收入或智財收益但僅有配置少量經濟實質者,可思考是否強化人員配置或建立集團內部外包之安排,並同時評估是否取得香港稅務機關書面回覆之必要性。最後,也應將施行全球最低稅負制(包括當地最低稅負制)及台灣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可能產生之交互影響一併納入考量,方能在瞬息萬變的國際租稅變革浪潮下安穩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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